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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有望进行试点。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认为,目前解决股权分置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认为,解决股权分置试点条件成熟。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指出,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李荣融的表述更为具体:从现在看,包括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和大股东等各方的认识在接近统一,所以股权分置的试点条件已经成熟。虽然相关各方的认识尚未完全一致,但从重要性和主流认识看,解决股权分置的试点将不会很遥远。
笔者认为,解决股权分置的试点,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解决股权分置,必须坚持既定的目标、指导原则及其核心。国九条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和发展。因此,中国证监会指出:解决股权分置的目标和原则中的核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股权分置,还要抓住两个关键。国资委的有关看法是:关键是要做到双赢,各方利益都要保护;关键是给股市信心,给预期以希望。后一个关键,体现的是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原则。前一个关键,要求我们把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各方利益辨证地统一起来,要求我们通过尊重市场规律达到双赢。同时,这两个关键本身,也是相辅相成的。离开这两个关键,解决股权分置的试点,就难以达到预期。
解决股权分置,不在于价格高一点或低一点,但并不是说没有价格区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因此,解决股权分置一旦涉及国有股转让价格,它的下限就是每股净资产,上限就看市场表现。在这个区间内,国有股的转让可以不在于价格高一点或低一点。当然,高或低也是相对的。
解决股权分置,还要做到尊重市场规律与遵守规章制度的有机统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作为部门规章,必须执行。解决股权分置一旦涉及国有股转让价格,当前市场价跌破每股净资产的100多家上市公司,就难以操作。同样,当前市场价略高于每股净资产,但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其国有股转让恐怕也较难定价。这些公司要解决股权分置,等待更佳时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解决股权分置,只能循序渐进。解决股权分置,不仅是一个敏感的政策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问题,需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中国证监会的这一思路,也会在解决股权分置试点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