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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继续大会发言。首先请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慈善协会常务副会长卢仁法先生发言。
卢仁法:
尊敬的世界纳税人协会秘书长比让先生,尊敬的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会长皮特先生,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我非常高兴参加我们纳税服务与纳税人权益的高层论坛会议,按照会议安排,我准备用20分钟左右的时间,就有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做一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在中国,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中外专家共济一堂商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问题,它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从全球范围来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它的提出到现在,时间并不长,恐怕也就是二三十年的时间。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国家保护运动的进展,人们才开始注意到纳税人的权益问题,虽然现在纳税人的权益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目前为止,对纳税人权益理论的探讨还是比较少的。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还是不够成熟的。
在研究纳税人权益问题的时候,各位专家经常围绕两个问题展开,这两个问题就是,一个是纳税人哪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第二个问题就是,怎么样实现对纳税人需要保护这些权利。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一位外国学者叫登肯.本特利,在纳税人的权利定义按与发展一文中,将纳税人的权利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权利包括纳税人的一般权利,主要体现在管理的程序上。它受到立法和行政措施的双重保护。比如,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制定的纳税人权利宪章都规定了税务当局应该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做好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而且这些国家也都制定了适应于税务官员的保密条例。禁止他们在工作当中传播有关纳税人的信息。第二类的权利,包括与税法的特定效力及其操作应用相关的权利。这类权利常常出现在税法和纳税人之间。
对于第二类权利在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在司法、立法、行政权分离的体制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加以解决:一种方式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赋予纳税人这样那样的权利,税务当局作为行政部门对那些权利进行解释,但纳税人有权在法庭上质疑行政部门的解释;第二种方式是以行政按的方式实现纳税人的权利。这种方式依赖于政府的行政部门。通常出现在行政部门的决策当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纳税人权利提供的保护存在与否的通常都是由税务当局决定的。专家在研究过程中认为,单独以行政的或者法律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方面的保护是不完善的。
大多数专家认为,以上两种方式的组合,可以对纳税人的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澳大利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澳大利亚在1997年7月1号,制定并实施了纳税人权利宪章,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应该从税务局获得的服务以及标准。纳税人对于税务局的决定行为和服务不满,可以采取任何的行动的法律诉求。另外在纳税人的宪章当中也规定了纳税人的重要的纳税义务,前面这一段,我谈到外国的情况,下面这一部分,我谈一下我们中国的情况。
中国政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采取措施,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中国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同样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中国税收管理理念发生了变化,进一步实现了从传统的单纯的建筑型向现代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强化税收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服务理念,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明确税收服务内容,努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其次,中国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上同时采取了法律的和行政的两种模式。
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赋予了纳税人20项权利,这20项权利主要包括税收的减免权,延期纳税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收权,多缴纳的税款退还权,免交滞纳金权,索取完税凭证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赔偿权,保密权,拒绝接受代扣代收税款权,不受刁难权,个人以及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品,不被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税法知情权,有关有关人员回避权,控告检举权,特定情况下拒绝接收税务检查权和印制、购买使用发票权。
以上这是在法律上,我们新实施的征管法赋予我们纳税人20项权利,在行政下,我们各级税务机关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信息服务性,一个是提高信息服务。主要是纳税人了解纳税义务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以帮助纳税人能够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税款。二是提供了程序性的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制定了履行纳税义务的规程,提供缴纳税款的场所,从而使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相关的纳税事宜。
三是,提供权益性服务,主要是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与征税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年艰苦努力,中国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包括我们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对纳税人一保护还不成熟一样,中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具体包括,虽然税务机关普遍开展了税收宣传,优质服务等活动,但是服务的渠道仍然单一,服务的范围还比较狭窄,服务的形式简单化和表面化。服务的程度还比较肤浅,其次,网络资源没能充分利用,纳税人所需要的税收政策、信息都难以及时准确的提供。还有,中介机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而且在服务纳税人方面,税务机关较多的是从自身角度去考虑如何管住税,管住税源。而比较少的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管理上的便利。造成办税效率低,成本高,纳税人的抱怨多等问题。今后,提高中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水平,应当从法律和行政两个角度更多的工作。要更多的发挥我们税务机关的作用。具体来讲,我主要列举了以下四点。
第一点,意识先行,建设人本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的工作作风,强化税收服务意识,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尊重纳税人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考虑和安排我们税收服务的措施和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二是,制度落实,建设绩效考虑,税务机关应该结合征管工作,制定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章制度。比如说,一窗式,一户式,税务管理员公开承诺制等,把保护纳税人权益当成我们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各项服务项目,对能够量化的指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从而避免制度流于形式。三是完善宣传,保证信息畅通,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税收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收知识。进一步提高12366,税收咨询业线的服务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外挂网站的质量等。
第四,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税务中介机构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要在法制建设,管理体制和规范经营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另外,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各项权利,无论是从国际经验看,还是从中国税收工作的实践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思考,不断的探讨,不断的完善。希望我们这次论坛能够成为推动中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向前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
预祝本次论坛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