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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持续数日跌势,创下数年来的新低,昨日,上证指数收于1146.41点,再创六年以来新低。如何从根本上扭转这种颓势,近期可抱希望的就是《证券法》的修改。备受人们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最近,在某网进行的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调查中,在回答“您认为对股市产生什么样影响”这一问题时,有高达72.27%的网民选择了“长期利好”。这种长期利好属性,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实质性的几个方面:
首先,此次《证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立意高远,目的明确。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其次,此次修改中,对当前实施的《证券法》的不足之处的认识是准确和全面的。认为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这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四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五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法律空间;六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第三,修改过程认真谨慎,务实求新。《证券法》此前曾几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几度拟提请审议,但因涉及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少重大问题存在分歧,前后历时一年零九个月,直到如今方拍板定音。其间还召开了“证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德国、英国、韩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法律专家和内地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境外有关证券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经过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至于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股权分置”,由于现行《证券法》本就是一个“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根本不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国情遗留的政策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次《证券法》修订并不涉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国家正在积极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新政策,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第四,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凸显。这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真正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完善都是关系到我国股市能够长期利好的关键。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大会新闻发言人的邀请,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也指出:完善证券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根本。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应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则是优胜劣汰,在吸引优质公司上市的同时,淘汰那些已经名存实亡的垃圾股。股市一定要有进有退,只进不退,市场是肯定好不了的。要下决心把烂股彻底清理掉,对于业绩太差的公司,要让它们摘牌退市。
修改《证券法》,必须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给投资者合理回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证券投资者司法救济开辟了通道。200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使投资者的受损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补偿。但是,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将法院可以受理的证券欺诈民事案件限定为虚假陈述案件,把证券欺诈行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同样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危害的证券欺诈行为排斥在民事责任之外,大大限制了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权利。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