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尽管遭到了中国的强烈反对,但欧盟贸易委员会还是表示:如果中国纺织品对欧盟的出口速度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没有明显缓减,欧盟将正式启动对中国纺织品“特保”调查。这将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又一个庞大经济体对中国纺织品进行类似的“特保调查”。
根据欧美“特保”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如果特保调查成立,则相关缔约方可以就该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包括大幅提高关税在内的各种特别保障措施。
面对突如其来的“特保”危机,很多中国纺织服装企业选择了消极逃避。纺织企业纷纷加班加点赶工,冀望在我国政府为避免国外“特保”而进行自我设限前,将产品抢在“五一”前出口。为此,这些企业甚至连一年一度的纺织服装业盛会---广交会都无暇参加,不禁令人扼腕。更让人忧心的是这种基于个体理性的消极逃避不但于消除“特保”事态无补,而且还容易造成更大的集体不理性:导致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反而授人以“扰乱市场”之柄。
消极逃避不行,独善其身也不是长远之计,那么,国内纺织企业是否就此一筹莫展、束手无策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我国企业在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中早就积累了应对经验,即在进口国国内建立广泛的反贸易保护主义阵线,特别是团结那些通过跨国纺织服装贸易获利丰厚的跨国零售商和品牌商,进行反“特保”政治游说。这将使我们的反“特保”之战变为进口国国内的一场商家博弈战。就现实性而言,这更容易博得进口国国民的同情和理解。
同时,国内的纺织服装企业在对待纺织品出口速度问题上,也应化个体理性为集体理性,至少应该在坚持个体决策理性的同时,兼顾集体理性,根据国家的整个出口状况,随时调整自己的出口思路和产品方向,避免在技术上给某些国家或集团提供采取“特保”的藉口。所谓退后一步海阔天空,即是此理。
最后,还有一个特别现实有效的法律应对方法是,为防范将来因个别进口国采取“特保”措施导致企业成本非市场性增加,国内纺织服装企业应在具体的经济交往中,敢于在合同中主张自己的权利。譬如,不妨在跟外方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对方国家政策改变导致我方经济损失的,对方应该进行赔付。这就在法律上通过合同的相对性,使国内企业化被动为主动,进而有望赢得进口国政府的支持,化“特保”为无形。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