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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主要存在四大“掣肘”。
一是股权控制问题。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属于“国家”,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并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但是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股东背景比较复杂,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的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各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差异较大,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特点也存在鲜明差异。
二是独立董事问题。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独董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三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
三是法律法规滞后问题。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相比,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匹配、相对滞后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而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再比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虽然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既无原则规定,也无财会、税收等相关政策。
四是风险控制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所关注的重点多在业务层面,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的风险控制要求是浅表的;内控指标多为静态的、单一的、事后的,很难对经营过程进行动态、全面、预先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基础和手段,在金融领域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且大多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难共享的现象。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