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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他表示,风景名胜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在门票收入中支付企业投入的回报。(2005年4月27日 新华网)
建设部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向企业转让予以否决,其用意很明显,就是防止企业的开发对名胜区造成破坏,因为“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这一表态同时还隐含着这样的一个观点,即只有在国家掌握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情况下,才能对景区资源予以保护。事实真是这样的吗?
如果不是健忘或者孤陋寡闻,大家肯定都还知道圆明园防渗风波这件事。圆明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都是国家掌握的,但是,这并没有阻止影响园区生态的水上公园工程的出现。虽然因此导致了国家环保总局出面召开听证会,但工程已经差不多了,而且管理处负责人的中途离席表明他并不太在乎公众的意见。再远一点的,2000年,不顾众多专家有关破坏遗产完整性的指斥,泰山管委会执意在泰山上扩建索道,而泰山的经营权也是国家所有的。还有就是张家界景区的百龙天梯,也是在备受争议中建成并运行。
当然,如果要举企业掌握经营权从而造成破坏的例子,可能更多。但是,这至少说明,能不能对景区进行很好的保护,经营权由谁掌握其实并不重要,而真正重要的是职能部门的监管是否到位。
事实上,从经营的角度看,无论是国家委托的代理人(如各景区的管委会)还是企业,其指向都是经济利益。就前者而言,一个知名的风景区,同时也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来源,受政府委托的代理人会考虑对景区的保护,但更要考虑如何提高经济指标,因此,就很容易出现为了经济利益而牺牲资源的情形。就后者而言,牟利就更是其本性,这决定了其更容易追逐短期的经济效益。
也就是说,无论谁经营,都天然地具有损害景区资源的倾向。这自然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避免损害的方法只能是强化制衡,则职能部门监管的重要性凸显出来。而现有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中,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国家似乎把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了委托人。这缘于一种错误认知:受托人不仅会看重经济利益,也看重为国家保护资源。事实上想一下为什么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也需要监督,就知道这有多荒谬。
因此,大可不必在由谁经营上费多少脑筋,而是应多研究职能部门如何负起监管之责。在一些破坏资源的事件发生后我们总是习惯于追问:监管部门哪里去了?这事实上正好暴露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习惯于事后监管而不是事前监管。而这样的监管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力注定是有限的。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