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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昨日对债券大宗交易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放低大宗交易门槛。调整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将于下月9日正式实施。分析人士称,此举可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活跃交易所债市的大宗交易。
记者对比发现,本次调整主要针对《细则》的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调整为,将原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债券交易数量以及金额的规定从原来的“2万手(含)以上或在2000万元(含)以上”下调至“1万手(含)以上或在1000万元(含)以上”。
对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细则》第十条原先的规定是“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现调整为“债券现券或回购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此外,调整后,“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只公布每笔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据悉,该公告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上述调整自2005年5月9日起执行。
为活跃大额股权转让、降低交易成本,早在2003年1月2日,上证所就公布了《上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当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展业务。当日,沪市首笔大宗交易诞生,卖方为国泰君安,买方为海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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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