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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将被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按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北京目前人均水量不足300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8。(记者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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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