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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水利部门坦称,目前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的饮水安全存在问题,其中1.9亿人的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但按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衡量,不少地方的有害饮用水很有可能符合国标。因为由卫生部198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已经大大落后于国际上的饮用水水质标准。(2005年3月31日《南方周末》)
饮用水水源日益污染,已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上海市曾经在黄浦江水源中检测出400多种有机化合物。重庆的课题调查显示,长江、嘉陵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达到50多种、60多种。复旦大学一课题组自1991年开始,对一个9万人的人群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调查后发现,该地区居民饮水中含有的微囊藻毒素--使癌症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了近10倍。所以如此,不能不说与国家饮用水标准20年不变有关。因标准严重滞后,导致管理部门无所适从,供水企业无意改善水质,以至于饮用水安全成为监控和治理的死角。
事实是,根据国家《标准化实施条例》,标准实施后,相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何以我国的饮用水国标20年未改,有关方面的解释是未能协调统一所致。1995年和1997年,卫生部和建设部曾两次联合组织力量对饮用水水质标准进行修订并上报到当时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但均因未能协调一致而搁置。2000年,卫生部再次组织对水质标准进行修订,也因为协调意见不统一,只得于 2001年7月以部名义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由于根本不具有强制性,对供水企业等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加上检测仪器设备落后,导致非常规检验项目形同虚设。虽然建设部编制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虽然进了一大步,但很多问题依然难以解决,比如广大农村农民的饮用水安全仍处于管理空挡。
事关公众生命安全,作为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宗旨的人民政府何以在此不能达到协调统一呢?我以为主要是利益纠结所致。其中城市供水要达到新的标准,就必须加大净化技术的投入,改造现有的供水设施,这种大规模的投入成了不小的负担。城建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当然要为企业的利益考虑。再说,当下城市供水在不少地方尚属公益性事业,对财力困难的政府来说,亦缺乏提高饮用水标准的内在动力。相应的,如果投入过多,水价标准必然大幅度提高,又牵涉到公众的利益,民众也未必答应。同时,现有的卫生监控技术手段和设备也远不能适应需要,这方面的投入和产出同样会让监管部门望而却步。由于各方片面考虑部门利益,与卫生部、建设部平级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很难协调,最终只能使新国标搁置。
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正因此,近年来国际上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频率越来越快,检测项目不断增多,指标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于1984、1993、1996、1998、2003、2004年公布了《饮用水水质准则》或相关资料。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委员会的专家称,以后的水质准则将做到随时修订,正是出于对公众健康负责的考量。而我国饮用水标准之所以落后20年,除了过多的考虑部门利益,将人民群众的健康置之脑后,不能不说行政部门疏懒无为,甚至严重的不作为。比如目前空难理赔标准还是1993年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至今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3/28《新京报》)1996年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但10年后的今天国家亦没有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3/18《北京青年报》)
人们不禁要问,因为协调统一难,就将国家标准搁置十多年,那么,还要这些行政机关干什么?可悲的是,这种行政不行为,虽然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损害,却最终无人埋单。恰恰是缺乏问责,使一些国家机关敢于漠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漠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标准之失,恰恰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之失。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