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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 69号)
核准日期:2005年4月2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有效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2004年8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称为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正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楼
法定代表人:林昌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宋宜农 汪毓
网址:www.epf.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Stephen Pelletier先生,董事,耶鲁大学硕士,美国国籍。历任汉基信托银行(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汉基信托银行副总裁;保德信证券公司战略规划主管;美国培基证券高级副总裁,负责亚太区业务;保德信金融集团副总裁,负责保德信国际市场投资管理业务。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胡世明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国国籍。曾任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机构监管部副处长。现任光大证券财务总监。
汤臣(PAUL THOMPSON)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国籍,英国商业教育委员会全国文凭(商业管理),持有美国“全国证券经纪人协会”的从业资格。历任富达投资国际产品发展及新市场主管(英国伦敦);高盛公司执行总监-离岸基金主管(英国伦敦);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管理总监-环球互惠基金销售及产品主管(美国新泽西州)。曾担任高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互惠基金投资企业董事(英国);机构货币市场协会董事。
盛松先生,董事兼督察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3年以来从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国国籍。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现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香港科学院荣誉博士,中国国籍。1960年以来在厦门大学担任教学和行政工作,长期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经济金融学家,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顾问。现任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广州中天证券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待上市)等公司之独立董事。
汪同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著名数量经济学专家,中国国籍。1985年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师;1986年起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伦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籍。曾就职于英国史密夫律师行(HERBERT SMITH),日本东京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2001年至今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和主任。
辛定华(Patrick Sun)先生, 独立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理学士学位,香港和英国的特许会计师,中国国籍。历任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区总裁;怡富集团执行董事及中港台地区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部主管;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名誉总干事。曾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委员会副主席,香港联交所理事,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现任网思有限公司副主席。
李仕达(STUART LECKIE)先生,独立董事,苏格兰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美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国籍。曾任华信惠悦公司和富达投资公司亚太区主席;交易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目前担任STIRLING FINANCE Ltd总裁,并为香港证监会多个委员会的委员。
2. 监事会成员
王继忠先生,监事,北京大学学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投资贸易部,中国光大银行证券业务部。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帅先生,监事,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2002年以来进入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合资基金公司筹备工作。现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汤臣(PAUL THOMPSON)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现任本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4. 基金经理介绍
何如克(ROBERT HORROCKS)先生,英国利兹大学现代中文学及中国历史哲学博士, 英国投资学会会员 (UKSIP, IIMR),持EFFAS财务分析员资格,台湾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英国国籍。1994年加入 WI Carr (香港)专责中国市场分析。1995年以来担任英国施罗德集团英国市场分析员,远东基金经理,施罗德台湾分公司总经理,施罗德韩国分公司副投资总监,施罗德上海办事处联席董事。现任本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5.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汤臣(PAUL THOMPSON)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何如克(ROBERT HORROCKS)先生,现任本公司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现任本公司首席运营官。
黄翔先生,现任本公司投资副总监。
常昊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现任本公司高级债券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
宋宜农先生,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公司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它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公司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本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公司更注重“软控制”,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全公司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公司管理层下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公司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地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公司的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公司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公司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公司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
5. 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公司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公司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公司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公司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公司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68.48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姜然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开发研究院理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
唐志宏先生,高级经济师。1998年2月任辽宁省锦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01年1月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五四青年奖章。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和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主任、现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许世清先生,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离岸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行长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具有十多年的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教于南京大学数学系,工作于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胡家伟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具有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
3. 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2002年11月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上市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内设综合管理室、核算清算室、稽核监察室三个职能部门,并在上海设立了分部。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拥有安全可靠的财务核算计价、交易监督系统及高效快捷的先进的“网银通”电子化资金清算服务体系,现有员工17人。
4.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总规模约为23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黄郁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朱虹、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
3. 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2388 传真:010-65541671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牛薇薇 网址:www.ecitic.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38784833 传真:(021)68881870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姚姝敏 网址:www.spdb.com.cn
5.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玮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768800 传真:(021)68817271
客服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任磊、苗永华 电话:0755-82422251、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13.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凤起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客服专线:(0571)96598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姜轶倩 网址:www.bigsun.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孙洪喜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8.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王超、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4708-4715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 电话:(0755)82125533 传真:(0755)8212558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会计师: 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9号《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别: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四)募集安排
1. 募集方式:直销和代销。
2. 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5年5月16日到2005年6月3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
4. 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6.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如果为正,计入基金资产;如果为负,由基金资产承担。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2005年5月16日至2005年6月3日内前往本基金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网点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网点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至本基金各代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金额1000元以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基金投资者也可至本基金投资理财中心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金额1000元以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两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现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协助司法执行或其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公布、实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被冻结期间仍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在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数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份额,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笔调增。如果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数,则累计负收益当月不结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份额解冻后再进行结转。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储备;并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4)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 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及市场部总监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作出相应决策。
(2)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研究主管、量化分析小组负责人、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3)基金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制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策略,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及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
(4)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5)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6)投资组合委员会负责投资组合风险的日常管理。量化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风险报告,使投资团队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帮助投资组合委员会及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使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此外,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的各环节进行合规性监察,通过察看基金的交易情况,确保投资策略和交易指令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地执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 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一方面根据整体配置要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A. 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及经济运行领先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及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研判短期利率走势,结合风险预算在大类资产之间进行整体动态配置,确定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基准比例为央行票据10-90%;短期债券10-90%;债券回购0-90%;同业存款/现金0-80%。
B. 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分析各个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C. 证券选择
根据整体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在同类资产相同品种之间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2)投资方法
A. 短期利率预期和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幅度大小,并通过远期利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利率预期并结合数量化方法,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从而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B. 现金流动态规划策略
通过对现金流预算管理和动态规划保证现金流能适时满足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需求。
C. 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中各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及时捕捉由于市场利率定价偏离而出现的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
D. 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诸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获取超额收益。
4. 选券标准
(1)符合实施前述的投资策略要求;
(2)保持投资策略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3)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VaR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4)价值严重被低估且符合投资理念的要求;
(5)符合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6)银行间市场询价达到三家以上;
(7)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8)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四)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其中各类资产、负债及回购的剩余期限按证监会相关规定确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选用该基准的依据是该基准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且能增强基金业绩可比性。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其它更为科学合理的货币市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变更。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股票;
2.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 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承销证券;
8.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9.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发生债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债券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债券发行主体资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按本条第(四)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日享受收益分配。
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五位舍去。
2.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应2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epf.com.cn披露。
(一)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 基金合同及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其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 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净收益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特点,本基金处于较低的风险水平,但本基金仍然面临着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将针对本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国债及其它短期债券品种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购买力风险
如果通货膨胀率持续上涨,会导致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4)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根据利率变动对收益产生的不同影响,可以将利率风险细分为:
A. 价格风险:市场利率上升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B. 机会成本风险:指因利率上升而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时,已经锁定的资金不能利用该投资机会的风险;
C. 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会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5)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它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也会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从而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也可能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而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迅速变现,造成现金不足以应付基金赎回需求,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本基金产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因此会面临一些短期金融工具特有的风险,例如在进行票据投资时,会面临票据的真假识别风险,延付或托收风险,票据保管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相对较高,而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操作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核实等指令,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行惯例或道德标准,或法律法规对某些市场行为规定不明确,导致本基金遭受罚款、民事赔偿或信誉损失的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达不到两百人,或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
F. 选择、更换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H.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I.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J.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L.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适用的业务规则;
M.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N.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G.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H.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J.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K.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L.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M.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X.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Y.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B. 依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相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G.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G.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I.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J.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K.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L.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M.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N.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O.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P.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Q.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R.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S.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T.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U.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V.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A.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F.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I.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款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 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终止基金合同;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
E.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 变更基金类别;
G.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 单独或合并代表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K.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的;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 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现场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 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C.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D.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3项(4)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7.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2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A.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C.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D.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A.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C.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D.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A.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B.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C.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D.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 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F.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G.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光大保德信”字样。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A.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B.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C.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D.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F.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条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C.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D.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东分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68.48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每季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负责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数据发送方式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东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以非定期的方式向客户寄送公司及基金产品的有关资料,包括研究成果、投资理财咨询和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二)基金投资的服务
1.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提供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咨询及在线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查询服务及时了解每日基金收益、基金市场资讯信息、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账户详情及交易记录。
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为(021)53524620,传真为(021)63352654。
2. 咨询服务
客服中心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的专业咨询,并将不定期地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研讨会,邀请投资者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剖析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等。
3. 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获得各种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或不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公司网址: www.epf.com.cn
电子信箱: epfservice@epf.com.cn
(四)投诉处理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人工投诉、语音留言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客服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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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