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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的改革终于破题,4家试点的推出虽然引起了市场各方的不同反映,但毕竟是开始行动了。应该说,只要是试验,就有可能出错,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及时从错误得到有益的教训,在决策过程中避免“闭门造车”,多渠道吸纳社会各方的明智建议,才能将改革成本降到最低,少走弯路。
一、证监会股改基本原则中应补充及明确“补偿原则”
长期从事金融及证券研究的学者袁剑指出: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在开始建立和发行股票的时候是以股权分置的方式发行的,并明文规定大部分股票不流通,这等于是一个契约,当时A股的市场价也正是根据这种有限的流通量来定价的。而现在既然要实行股票可全流通,等于改变了原来的契约和承诺,当几倍于原来的流通盘将涌入股市的情况下,与“物以稀为贵”相反的原理就会发生作用,相应股票的价值就会降低和摊薄,就象现在若有3倍的石油供给量冲进石油市场,油价必然大跌一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会进一步受到损失。何况还是在广大投资者已向股市投入了二万多亿资金,大多已亏损严重的基础上的再次损失。因此,在改革时“给予A股流通股股东补偿”是必须的,是维护公平交易法理的必须,并不是大股东的恩赐或让利。这一点证监会一定要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予以确定(至于补多少、怎么补可以由双方议定)。否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投资者对股市及政府只会进一步丧失信心。方案公布几天来股市的持续下跌已证明了这一点。
股权分置改革,实质上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协商“购买”流通权的过程,因为历史上非流通股股东在上市过程中都隐含了所持股权不流通的承诺,要改变这一承诺,就必须对流通股股东作出补偿,因为世界上没有不支付成本就能实现“购买”的事。非流通股大股东向投资者送股或自身缩股,以达成购买协议,使过去用1元买的大量非流通股获得了上市按市场价兑现的资格,大股东仍是最大的获利者。香港商报也指出,由于《通知》“未明确规定补偿流通股份股东被摊薄的合法利益,上海及深圳证券市场因隐藏若干不明朗因素的困扰,难有起色。”
二、表决方法应该方便中小散户
一直以来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很难实施,主要是由于投票的实施过程非常困难,全国各地的中小散户很难在表决时赶到上市公司当地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而在网上投票常常十分困难,一个对电脑十分熟悉的股民折腾一上午也无法完成投票,尚且还有大多数股民不会上网,有些公司则根本没有设置网上投票系统。如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无法有效实施,证监会“决议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良好规定也难以兑现,而且当中小股民想“用手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却无法表达时,不仅会对这种难以落实的民主表决权产生质疑,而且会在不满中“用脚投票”,形成股价的进一步下沉。
因此,为了使试点及投票能顺利进行,应该利用目前沪深股市的委托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只要将现有交易系统软件稍加改动,就可以让股民象申购或买卖股票一样方便地进行投票,股民可以利用电话、网络或到到当地交易所方便地进行投票表决,这样“分散表决”才能真正体现所有投资人的意志。据专家分析,利用沪深股市委托交易系统实现投票功能,改造成本低,股民的身份确认容易,完成投票只要按几个键就可以,是非常有可行性的办法。而如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难以保证,很容易造成上市公司与流通大股东的合谋。
三、权力要和责任对等,利益要受到约束
一些股民和专家对在试点企业推荐上引入“保荐人制”提出质疑:“推荐试点企业也搞保荐人制,毫无疑问是对上市公司财富的又一次抽血,是对股民投资的又一次挥霍,是以股民资产滋养权势利益群体的继续!”专家指出,如果没有明确制度对保荐人的保荐质量提出要求,对保荐质量出问题的机构限定惩罚措施及责任承担,“保荐”就难以确保质量。而如果做不好,又何必增加证券市场的成本呢?如果一定要搞保荐人制,应该增加责任条款,对获利者有所约束。哪些机构可以成为保荐人?不能部门内部评定,也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和公开的竞争程序。现在已经出现一些证券公司纷纷寻找证监会“公关”,应避免产生新的寻租空间。
四、方案的设计要更加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
许多专家都提到,对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标准、规则等的制定过程,要更加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不能部门内部闭门造车,暗箱操作。方案的设计,应该要有社会力量的监督,而且要引入专家力量使方案、规则的设计更科学。如证券专家张卫星提出可以成立一个类似“发审委”的“股改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证监会从社会聘请“股权分置”方面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队伍。产生机制可以以学术论文、以社会声望与学者间推荐为依据,组成能够代表中国证券界整体水平的专业团队,形成正确的、科学的、民主的决策。方案公布的同时公布参加决议的委员名单,以对委员们形成一定约束。
五、要建立及时快捷的方案纠错机制
为防止试点出现大的偏差,有必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试点出现差错不怕,怕就怕没有一个畅通、公开的渠道及时把问题反映上来,并有一套合理的机制聚集社会上高素质的人士意见及时总结教训,形成纠错方案。
六、证监会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
试点方案确定以后,要注意保证信息的透明度。监管部门有必要就这个专项问题设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避免动辙出现“证监会某某透露”等不正规的信息传播,让整个市场捕风捉影,不知所从。如果试点全面推进,会有更多的传言、猜测,更需要信息的透明、公开和及时。否则,广大投资者与知道内幕消息者相比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政府应对流通股股东的知情权与提议权给予更多关注。归根到底一句话,把保护投资人利益落到实处,市场才会有信心。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