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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旧闻。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必须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此规范的出台,既保障了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又培育了社会生育文明,无疑是一项德政惠政(2005.4.3《现代金报》)。
繁衍生育是人类生生不息的基础工程。作为母亲的女性,担当着延续人类文明的神圣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文明,生育也早已从传宗接代走向了更宽广的领域,成为一种社会必须共同担当的责任,成为一种现代生育文明。这种文明就体现在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责任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不是由女性一个人埋单。所以,国家早在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就已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企业包括我国境内各类企业。而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对女工权益的呵护,正是为了培育生育文明、构建和谐的社会之必须。
但是,现实却并不容乐观。妇女的劳动供给行为由于特殊的生理因素,尤其是生育影响了连续性,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企业从经济效益考虑,减少对女性的雇用或干脆辞退已到生育期的女工,这种对于女工权利的肆意侵犯正成为一种新的就业歧视,成为一种企业门槛。从企业的逐利本性来说,似乎可以原宥,因为企业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效益的劳动创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女性的生育因素带来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使用人单位不愿意接收怀孕女性,或者干脆从招聘时就对女性歧视,“非男不聘”。当然我们可以谴责企业的见利忘义,问题在于这种谴责并不见效。那么,这就必须出台更细密的制度规范来界定企业的行为,通过办理生育保险的形式,由企业和保险业乃至国家政府共同担当起人类生育的社会责任。
浙江新规的可贵之处正在于,其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登记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例外,不容商量,必须执行,保证了规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二,生育保险的交纳有标准可循。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用人单位交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其三,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支出。用途明晰,不容节外生枝,足以保证专款专用。其四,不仅女工个人不须交费,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休假拿工资,并对生育津贴计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谓环环紧扣,疏而不漏。通过地方小立法的形式,培育生育文明,是一种可贵的制度文明、企业文明和生育文明。
当然,既然要全社会共同承担保障人类生育权的责任,除了企业、保险业及社区服务之外,笔者以为,政府在立法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亦应该在政策上有所倾斜,比如,对企业按规交纳生育保险者给予减免部分税赋的激励。承认女性生育和抚养下一代的社会价值,尊重个体的生育行为,保障生育者的权利,由社会共同承担生育成本,既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以人为本的国家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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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