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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权益能否得到维护?生育津贴是否偏低?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酝酿已久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浮出了水面,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生育保险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弥补空白,保障职工普遍利益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介绍,以前的女职工生育费用是由企业负担的,也就是职工生育费用由企业负责报销。而在企业取消大病统筹实行医疗保险后,大病统筹负担部分超出的生育费用也随之被取消,医疗保险也不报销生育费用。由此,产生了一个职工生育的保险“空白”。作为一个健全的职工保险体系应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共“五险”,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四种保险,推出生育保险恰恰是弥补了这个空白。
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实行了,从该险种的内容讲,也是五种保险中关系最简单的。北京实施这个保险并不是“首创”,从其他地区实施的效果看,实行生育保险可以最大范围维护职工的利益,将原来由企业单位负担的生育费用,转化成由社会统筹负担的保险制度。由于从企业负担转为社会保险支付,有效地杜绝了企业克扣甚至减免职工生育费用的现象。
男职工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即男女职工均可参保。对此,劳动部门向记者解释说,强制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为男、女职工都上保险,目的就是让全社会共同分担生育保险费———男职工为女职工分担、男职工多的单位为女职工多的单位分担。但是,参保男职工只有自己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能把配偶的孕、产费用也拿到自己单位报销。因此,也就产生了一种质疑男职工是否“吃亏”的声音。
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学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劳经学院教授庹国柱提出疑问:如果生育女性处于失业状态,或她的单位无力为她投保,而她的丈夫虽然参加了生育保险,却不能把妻子的孕产费用拿到自己单位报销,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庹国柱认为,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之前,我国普遍实行的生育福利政策通常规定:如果生育女性没有工作,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享受生育福利,她的丈夫就可以把生育过程中的医药费拿到自己所在单位报销或部分报销。
而左祥琦认为,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它不对个人,没有个人账户,所以即使缴纳的费用也是企业向社保机构直接划拨的,而和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生育保险称不上牵涉到个人利益。从实施的效果看,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平衡”的现象,比如男职工多的企业像矿山、工厂等,由于女工少或没有女工会得不到“回报”,而女工
多的企业如纺织、商场等可能会大量获得生育保险。但是,生育保险强制企业执行,维护的是最广泛的职工利益,只有所有职工缴纳保险形成一个社会的“保险金池”后,才能有效地“返还”给所有职工。
生育津贴是否偏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之后按规定休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企业不再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的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的天数。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计算方法有“偏低之嫌”。首先,按照每月有30天计算,“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的方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职工每月的工作日平均只有22天。“除以30”的计算方法减少了生育津贴。其次,以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会给企业制造少报工资、少交生育保险金的机会———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与补助构成,而津贴与补助经常以报销的形式支付,不计入基本工资,这无形中就降低了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从而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减少了生育津贴。
左祥琦说,这样的计算方式的确有可能会使职工的生育津贴比原来的收入降低。比如,在一些比较好的企业,职工月收入可以达到8000元,其中奖金、津贴等占比较高的比例,在没有生育保险时,这些职工可以在生育期间同样按照这个比例拿钱,而按照生育保险收入则肯定会大打折扣。但是,实行这个措施也是为了兼顾到低收入职工的利益,使这部分人也能享受到社会福利。
外地职工可享受同等待遇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但在其“附则”中又补充说明:企业招用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享受待遇的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在北京有单位的外地人也可以享受这项保险。
“附则”为外地人与北京人平等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开了“先河”。虽然目前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说明,但毕竟在制度上已经确定了。生育保险正式实施后,还需要出台外地人参保的具体规定。庹国柱认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要经历从易管理人群逐步扩大到难管理人群的过程,虽然农村人口、外来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但把在北京为数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口纳入进来,已经是适应时势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