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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权的名义:投票!
不少基金如今已成为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大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试点方案的投票表决中,基金的投票不可轻视,但代客理财的基金是否具备代行流通股股东投票权?为此,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市场资深人士张卫星,他在回答提问时明确表示了质疑态度。 >>您同意张卫星的观点吗?请进入论坛一起聊聊
质疑之一:基金的立场能否保持独立?
张卫星称,本来,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基金会对导致基金利益受损的方案投否决票。但在中国,基金公司是金融垄断管制的产物,基金公司的设立是由政府管理层审批说了算,因此,基金公司表面上宣称要为基金持有人负责,而潜规则则是对审批机关负责。这是否会使基金公司在投票表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时,受到管理层的暗示或明示影响,而无法独立行使表决权,从而侵害广大普通股民的利益?
张卫星向记者举例说,在前不久进行的宝钢增发投票表决时,基金公司大多投了赞成票;在“基金黑幕”中,人们看到了基金公司是怎么出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而且,大家还可以从宝钢增发后的市场走势看到,由于基金的行为给股民带来的损失。
质疑之二:基金能否代行基民投票权?
“主人请来一个保姆打扫房间,请问在没有获得主人授权的情况下,这个保姆能否代理主人在解决主人与亲戚邻居的财产关系纠纷协议上签字?”张卫星反问记者。他说,基金公司手中的钱是成千上万基金持有人的钱,基金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质上是基金持有人持有的股票,基金公司理应在投票前征求基金持有人意见,按基金持有人意见决定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
张卫星称,他并不反对基金公司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流通股类别股东投票,但是反对基金公司未得到基金持有人的授权而擅自越权投票的行为。
如果基金公司未按基金持有人意愿投票而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会引起什么后果?面对记者的这一提问,张卫星坦言,纵观各个基金的设立条款,都没有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能够代表基金持有人作出事关基金持有人产权标的物涉及与他人重大产权利益纠纷的决策权。因此,由基金公司按自己的意愿投票很难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您同意张卫星的观点吗?请进入论坛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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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