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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半年前发表的统计数字近期突然被频繁引用,背后是人们对高房价造就的“城市负翁”的担忧和对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的警觉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张雪湄报道 “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统计,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这样的文字频繁出现于近期的媒体,随着而来的是对于“百万负翁”、“城市负翁”超前消费可能引发的问题的担忧。
而出自中国社科院刘建昌博士的这项统计,半年前就已发布。当时并未有太大反响。在房价涨幅加速的半年后,被香港媒体转载进而引发内地关注的统计数字,显得有点触目惊心。
高房价引发高负债
刘建昌博士的统计报告2004年11月1日就已发表,以《个人消费信贷是否可持续》为题发表在国内某知名财经报纸上。
刘建昌根据各地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计算了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宁波、杭州等城市的家庭债务比例。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城市居民整体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55%,北京达到122%,青岛、杭州、深圳等的整体家庭债务比例也在90%左右。只有天津为44%,是所调查的城市中最低的。文中还提供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的比例(家庭债务余额/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为115%,英国为140%。
刘建昌同时比较了中国和美国的家庭债务承担率。债务承担率(每月偿还债务/每月家庭收入所得的百分比)是衡量家庭债务负担的另一项指标。以上海为例,2003年平均房价每平米5118元,人均可支配收入14867元,80平米住房需贷款327552元,每年还款26027.28元,占该家庭(以三口之家为标准)可支配收入的58.36%。其他城市的债务承担率也在50%左右。而美国2003年家庭债务承担率的平均水平为18%。
刘建昌认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体是住房按揭贷款,而大城市的家庭高负债主要是高房价引起的。以上海为例,一套80平米的住房的价格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54倍,而国外一套住房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为:德国11.41,英国10.3,意大利8.61,法国7.68,美国6.43,连在一般人认为人均土地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这个比例也不过是11.07。
迟来的关注
《个人消费信贷是否可持续》在当时并未引起太多关注,“京沪居民整体家庭债务比例高于欧美家庭”真正引发媒体大量转载是在一周前被香港《文汇报》引用之后。
对于这组调查分析数字何以半年后才引起大规模关注,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北京和上海房价上涨迅速,在今年上半年引起广泛关注,居民购房需求强劲。但是随着我国进入加息周期,受房价和物价不稳定因素增多等影响,高负债率家庭的还款风险也在逐渐加大。由此产生的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引起关注和警觉。
同时,政府宏观调控不断加力,房价有可能会因此下跌。房价下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房子就成为负资产。通常来讲,当房价跌破贷款余额,借款人可能会觉得继续还款不划算,银行断供的风险加大。
这个背景下,京沪居民整体家庭债务比例偏高的这组数字的分量就凸显出来了。
银行兜不起
记者在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家庭高负债率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并非是肩负着还款任务的家庭,而是银行。它需要承受有可能产生大量呆账坏账的风险。虽然居民抵押的房产理论上可以收回拍卖,但是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金融证券部主任杨东升律师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房产、车等物品,都存在降价、折旧等问题,银行在处理这些资产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当然,也不排除收回的房产有涨价升值的可能,但是通常房产涨价时,借贷人都会继续还款。”杨东升说。
“现在负债情况这么严重,家庭负债率很高,应该有更好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方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认为。他认为解决债务“更好的方法”就是“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既可以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也可以让债权人得到尽快清偿”,“谁也不愿意永远负债”。
个人“没法”破产
据了解,目前,我国解决个人债务问题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邹海林介绍,民事诉讼法与“个人破产法”在强制力、对债务人产生的效果等方面都是一样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容易造成债权之间的不平等,因为“谁先下手谁先得到”,后起诉的债权人可能因为债务人无力还钱而什么也得不到。
“个人破产法相对而言比较公平,将清算后的债务人资产按比例来偿还所有债权人。”邹海林对《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说,个人破产法一般都规定,可有条件免除债务人债务。比如如果债务人是善意的,由于不得已的因素无法还款,按照别的国家已经实行的个人破产法,是可以考虑免除债务的。“债务人有获得重生,东山再起的机会”。
杨东升介绍,民事诉讼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另一个弱势在于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外人很难了解。现实中出现的有些人的恶意逃债行为很难处罚。而个人破产法对此有一整套严密的规定,来防止和处罚恶意逃债行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透露,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尚未提上立法日程。立法部门曾经考虑过立法,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
“法律永远有漏洞。我认为不应该因为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就不去为个人破产立法。”邹海林认为。
杨东升也同意这种观点。他还认为,在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同时,个人信用体制也应该逐步完善。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