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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同志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说:“从国外情况看,也没有监管部门对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比例设置最低比率的惯例。出于保护好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考虑,《通知》和有关实施细则已经在程序上如多次催告、开设网上投票、延长网上投票时间等多个环节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方便和支持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
广大投资者要求投票率是因为担心方案被大股东和某些机构投资操纵。《试点通知》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无法保证流通股,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非流通股本来就占总股本的60—70%,很容易得到三分之二的票数。“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模糊的,因为参加的流通股东并不一定能达到全体流通股东的三分之二,所以“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并不等于全体流通股东的三分之二,所以流通股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这里我们可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最近的分类表决中看出来。
用所谓“外国情况”解释“不设投票率”是讲不通的,外国还没有股权分置呢?为什么A股市场长期不在这个问题上讲点“外国情况”?而且非流通股一再利用高价发行新股圈钱?不仅A股,而且一些海归公司也用比H股高几倍的价格到A股市场发行A股。世界上有这种情况吗?
特殊情况特殊解决才符合唯物辩证法,必须建立投票率,这才能有效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大股东操纵。我们注意到《今日商报》的《大众证券》正在征集股民的投票权,中小投资者有联合起来,才能保证自己的参与权。
我们还注意到,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加紧研究推出权证等新产品,声称:“为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创造更好的市场条件。权证产品是国际上成熟的产品之一,把权证产品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改革试点中金融工具不足、改革方案单一等问题,为试点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选择工具。”(《沪深证交所扎实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相关工作》2005年5月19日《上海证券报》)这又是借口“国外情况”,谋求自己的利益。大家都知道1995——1996年深沪股市都搞过权证,出现了权证炒作比本股还高的投机现象。当时的权证是为了转配股,现在的解决股权分置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直接“对价”,既不是配股,也不是发行新股,根本与权证无关。交易所是打着“国际”的旗号利用试点增加交易量,为自己收取交易费谋利益。“权证”会把问题搞得更复杂,使股民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这里我们不得不提醒管理层,不要使问题复杂化,要拿出诚意来,把保护流通股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