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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赞成试点改革,还是不赞成,我们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不可能忽视它对证券市场产生的深远影响。我想,这是一个复杂的中国特色的股市上的一个问题,希望中国市场的参与者拿出自己的智慧和知识,来共同解决。
我想在此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调研中研究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对于A股含权的界定。我感觉无论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在这一点上存在很大的认识差异。股权分置试点启动现在采取的模式实际上是典型的利益投资分割的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最终的计算看来,无非就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空间的缓和,我们都可以表述为一定程度的A股含权的对价。我们首先明确这一次推动股权分置试点的理论基础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所以从理论上说,非流通股股东只需对流通这一行为,可能对流通股股东带来的负面影响负责任。如果流通股股东希望非流通股股东为自己的投资亏损负责,实际上就超出了试点的对价的法律基础,进入了投资亏损的弥补的领域。从法律意义上说,对价是在谈判能力,是在市场影响能力对等的双方进行的利益博弈的过程。这也就是意识层面对于A股含权里的这个权怎么理解的问题。
第二,对于股权分置试点解决之后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利益关系出现深刻的调整,应该引起注意。因为在股权分置的制度条件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是一个基本趋势,我们思维已经形成了一个足够大的惯性,总是本能地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对立起来,但是在股权分置的方案解决之后,这个利益关系可能正在出现或者逐步出现一个深刻的转移,所以我们思维的惯性,理念的惯性,可能要做调整,不然将带来市场的误解。
第三,对于市场行情的波动和股权分置试点启动之间关系的把握。试点启动之后,现有的股票指数实际上是有一定程度的失真,现有的指数包含非流通股的损益状况和试点启动之后的预期的状况,仅仅依据现有的指数判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实际上,试点方案推出之后,市场没有出现出人意料的大跌和大涨,反应总体上还是平稳的。
第四,监管机构的定位。在目前的股权分置试点里,监管人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给予了市场更大的决策空间。如果权利利益不对等的双方,实际谈判能力不一样,而监管机构对谁都一视同仁,实际上就是对最弱小的群体不太公平。所以在股权分置问题上,可能应该对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东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总体上看,整个试点起步已经取得非常大的进展,第一至少明确了A股含权,第二给了我们流通股股东一个表决的权利,第三国资部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这个灵活性甚至超出了部分投资者的预期,为我们下一步提供了更大的回旋余地。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