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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监会的“通知”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分类表决时必须要经过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此一来,投票表决成了拯救危难股市的不二法门。但这位新加冕的“大救星”究竟能否解决问题?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几年来几千种方案的争论已经说明,只要不能找到令人信服的公正解决方法,人们的认识就无法统一。即使把决策权分散到每家具体的公司,也存在着不同的非流通股股东和几十万,甚至近百万公众投资者。每一个股东对问题的看法都有可能不同,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类答题,投票表决的方式根本就不适合解决这种矛盾。
中国股市的根本问题是非流通股股东由于高溢价发行,大量侵占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被颠覆了,公司股东的多数和少数已经失去原有的法律意义。否则证监会怎么可能出台这么一个直接否定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民主原则的“不同类别股东投票规定”。由此可知,现在所谓的两个“三分之二”多数都无理性可言,充其量不过是双方斗法时相互钳制的工具。而在没有“参与投票率”限定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将不习惯投票表决的方式。如今股价暴跌、原有的公众投资者纷纷割肉离场,非流通股股东或场内资金机构可以用很低的成本拿到流通股股东的“三分之二”多数。这个本来赋予流通股股东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现在反倒成为强势集团或博弈或勾结的制胜法宝,成为剥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后手段。
在“通知”发出之前,已经有学者和市场人士提出,如果搞投票表决,就必须要有“参与投票率”的规定。监管部门回避了这一点,显然不是疏忽。细心的人还会发现,证监会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是动过一翻脑筋的。“通知”上不写“参与投票率”是为了扫除“通过率”的障碍。但是为了避免社会的指责,为了日后推卸责任,就通过负责人之口发出特别强调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非流通股股东由于侵占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所以要补偿流通股股东。这个补偿无论多少,在性质上属于流通股股东的财产。根据民法、公司法和股份制企业基本原理,股票持有者对属于自己的股份(财产)拥有完全处置权,任何人无权干预。除非你提出的补偿数额真的可以大体上近似流通股股东的真实损失(而不是像现在这四家试点单位那样只是亮点甜头,丝毫不披露持股成本等要害数据)。否则的话,不要说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了,就是整个公司的全体多数,甚至是全国人口的全体多数,都不能代替物主行使物主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置权。正确的原则应该是,谁同意非流通股股东(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方案,谁就用自己的流通股股票去交换相应的非流通股,而不能因为你们那几个人凑成的“三分之二多数”,就强迫没有参与投票的所有其他流通股股东都接受这个条件。
为了铲除中国股市中违背平等原则、违背股份制基本原理和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笔者希望管理层千万不要再伤害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只有恢复公正、公平原则,把公理和法律赋予投资者的应有权利还给投资者,才是真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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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