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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批四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无疑构成了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改革试点方案的闪光点所在,其亮度甚至超过了非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对价方案,而成为市场中的“美谈”。如三一重工(行情 - 论坛)非流通股股东诺: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而在此基础上,三一集团还承诺:只有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可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条件之一是,自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24个月以上;条件之二是,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19元以上(含19元)。又如紫江企业(行情 - 论坛)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以后的4年内,出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禁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10%,即不低于3.08元。再如金牛能源(行情 - 论坛)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邢矿集团承诺其所持股份至少在十八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十八个月出售的股份不超过金牛能源总股本的5%。与其他3家公司相比,金牛能源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锁定期最长(为至少18个月)、且未来36个月的出售比例最低(为不超过总股本的5%)。
四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可谓是掷地有声,动人心弦,获得了市场不少的掌声。可以说,非流通股股东这种自抬流通门槛的做法,既表明了非流通股股东对自身的从严要求,体现出了大股东的风范,同时也表明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因此不急于套现。特别是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来说,这样的承诺更表明了大股东办好企业的决心。
或许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面对市场对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赞美之声,笔者不由地想起另外一个问题,同时也格外担心这个问题的出现,那就是:非流通股股东们不兑现自己的承诺怎么办?
之所以会想起这个问题来,实在是因为我们的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们信用太差了的缘故。爽约与失信于人,这对于我们的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实在是家常便饭。就以投资者最常见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与各类报表的披露吧,在这些信息披露的最前面无不都有这样一个“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承诺了。可实际情况如何呢?报表造假,信息披露失真的事情在上市公司里可谓是屡见不鲜。
而说到非流通股股东的“失信”来,最近交大博通(行情 - 论坛)的四名发起人股东向该公司全体股东致歉一事,就闹得市场沸沸扬扬。交大博通是2004年3月29日上市的,在当时交大博通所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及摘要里,王卫东、于雷、刘斌、邬树新四名发起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曾经承诺其所持有股份上市三年内不进行转让。然而,就在该公司股票上市刚刚期满一年的情况下,2005年4月15日,这四名发起人股东便分别与西安经发国际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他们所持有的全部交大博通非流通个人股转让给经发国际,共计3730265股,该股份占交大博通总股份的5.98%。鉴于四名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股权转让行为违背了当初在交大博通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为此,四名股东假惺惺地向交大博通的其他股东及交大博通公司本身表示歉意。如此一来,这当初的承诺也就化为乌有了。甚至就连证监会也对这种践踏承诺的行为表示无可奈何。因为虽然股权三年不转让被写进了很多家上市公司的法律文件,但其实并没有法律作这样的要求。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说: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显然,2001年5月正式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交大博通自然人股东在2005年出让股权并未违法。这也难怪证监会对这种行为也只能束手无策。只能说这是非流通股股东把承诺视为了儿戏,因此而玩了一个承诺的游戏罢了。
既然面对过去所作的承诺,交大博通的四名非流通股股东可以一“歉”了之而游戏广大的投资者,那么,如今作为四家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我们又如何能够保证他们届时会履行自己的承诺呢?如果到时候他们也都象交大博通的四名非流通股股东一样发一个致歉公告,投资者又能奈之若何?而到时候,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们不按承诺行事,那么,目前这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说得再怎么天花乱坠,那不也是空口说白话吗?说了也跟没说一个样。
正是鉴于股市里有着太多非流通股股东违背承诺这样一个事实,为了约束非流通股股东能够按承诺办事,笔者以为对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必须要有保障措施,让非流通股股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为此,笔者建议由非流通股股东来签订《违约责任书》,对非流通股股东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一旦非流通股股东发生践踏承诺的行为,则由管理部门按《违约责任书》来追究非流通股股东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全体股东的损失,或向全体股东支付违约金。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