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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律师指称,在碘超标事件中雀巢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雀巢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而忽视对消费者的责任。”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认为,“在碘超标事件中,雀巢和之前隐瞒转基因问题的表现如出一辙,两者异曲同工。”
浙江省工商局之前公布了近期该省市场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其中“雀巢”奶粉被列入碘超标食品目录。产品为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随后雀巢公司公开致歉,但至今未公布改进的措施。昨被有关律师指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吴冬表示,“雀巢只是对消费者‘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表示道歉,这种措辞说明雀巢没有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这不是麻烦的问题,而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在中国,有关人体健康的属于强制性法律,因此雀巢应该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吴冬指出,事实上,在碘超标事件发生后,雀巢一直强调其产品符合《国际幼儿奶粉食品标准》,然而这个国际标准并没有对碘含量作出规定。
同时,在雀巢给媒体方面发来的声明中指出,根据中国营养学会公布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儿童碘摄入量的安全上限为每日800微克。因此,雀巢方面认为检测中所提及的碘含量不会带来任何安全和健康问题,因为该产品中碘含量微少,比上述安全上限要低4至5倍。
“雀巢方面强调‘安全’比‘符合标准’更重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是正常的行为。”上海申达律师事物所合伙人王嵘表示,“企业生产时应当遵守哪个标准应当首先明确。”王嵘指出,无论是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还是得到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标准,企业都可采用。但一旦确定就应当依照该标准执行,这样才不会让企业有钻标准或法律漏洞的机会。
对于雀巢“故意隐瞒”检测结果的问题,吴冬指出,如果有证据表明雀巢事先明知碘含量超标的话,那么确属“故意隐瞒”,事件的性质也更加严重,但是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判断是否违法要看最后参照什么法律,争议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之前,中消协曾透露,有关部门在25日公布检测结果前,曾给了雀巢公司15天的时间让它说明情况,然而雀巢既不说明也不申辩。也就是说,雀巢明明在5月10日左右就知道检测结果,却照样销售问题产品。(王怡泓 严登峰)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3条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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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