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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必会引发股市不稳定性,股市的不稳定性必会造社会不和谐。比如:
其一:如解决方案对流通股东绝对有利,必会引发真假消息大量炒作,扰乱整个二级市场。先知者从中暴利,而公众投资者没有得到实质性“补偿”,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与不和谐。
其二:对流通股东不利的方案如果通过,会使公众投资者完全丧失市场信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其三:如果方案未获通过,两种结果必选其一,一是非流通股东让利,可能让利之后还要让利,暴炒消息大行其道,公众投资者深受其害;二是非流通股东拒绝让步,二级市场就会更加不稳定,投资者更加迷惘,公众投资者受尽“折磨”。
《回购法解决股权分置方案》消除了证监会《通知》的不确定性,股市将会平稳上行:
1、从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中,扣除溢价发行、增发、配售与债转股等所形成的溢价资产后,作为本方案的非流通股资产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流通股东的“溢价”损失,流通股东比较容易接受本方案。
2、给予非流通股东自主转让定价权,又强制回购未认购部分,以约束非流通股东转让定价,既符合市场化自主定价原则,又能很好地保护流通股东利益,极好地解决定价问题。
3、长线流通股东既有首先认购权,又有第二次认购权或派现权,长线投资者有高回报机会,二级市场投资者就不会轻易卖出手中股票,而是长线持有等待从解决股权分置中获取回报,由短线炒作转变为长线投资,可以预见,在解决股权分置整个过程中,股市将会在平稳运行。
4、由于现持流通股只有一次认购权或派现权,获利机会明显低于长线者,甚至有套牢可能。可见,先知者、短炒者不能从中炒作获利,大大抑制炒作行为,很好地稳定二级市场。
5、不需层层审核与分类表决,避免暗箱操控与腐败行为发生,又不会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完全市场化,完全符合“三公”原则,不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是社会成本最低化的方案。
6、实施过程,就是非流通股东根据控股要求、非流通股资产价、长线者可认购数、流通股价、投资价值等因素决定非流通股转让价,之后流通股东根据投资价值与派现多少选择认购与收取派现。由于方案规定明确且具体,所有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结果是可以预期,但具体实施结果是可变的,即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持股数和资金流是可变的。
7、根据实例分析:按本方案解决股权分置后,清华同方(行情 - 论坛)、紫光企业、三一重工(行情 - 论坛)非流通股东权益分别减少34%、367%、25-27%左右;流通股东权益分别增加38%、52%、75-80%左右。可以认为:如按本方案实施,非流通股东可以承受,流通股东基本可以接受。
8、非流通股比例越大,全流通股后流通股东的损失风险就越大,流通股东应得到的“补偿”也应越大。从实例分析中可知:清华同方、紫光企业、三一重工非流通股比例分别为52.48%、58.47%、75%
非流通股数与流通股数比值分别为1.10、1.41、3.00,解决分置后流通股东权益分别增加38%、52%、75-80%左右。尽管三一重工流通股东权益增加最大,但非流通股东权益减少最小的(25-27%)。可见,本方案的“补偿”是公平合理的。
9、非流通股资产已大幅增值,非国有股东希望大量出售股票套现,这给二级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坚定不移地解决股权分置的原动力在于加速国家经济国际化(私有化),如全流通导致私有资本流出二级市场,显然与初衷愿望相反,故本方案限制非国有股每年可上市流通5%是必要的。
10、因非流通股东获利空间很大,拟全减持套现者可能把转让价定低转让,(比如:清华同方,转让价可定在3元以下,远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5.18元,但又远高于非流通股原始成本价0.58元)。转让价低派现金就少,股价也有投资价值,多数流通股东不得不认购。虽然值得投资,但市场供给大增,流通股东仍有较大的损失风险。尽管全减持公司实属极少数,但在敏感时期,也可能会严重打击整个二级市场。所以本方案给非流通股减持出售有种种限制,如:高转让(认购)资金返还给流通股东、非国有股每年可流通在5%以下、转让金按比例划入社保基金、“控股优先”原则等。
11、本方案不但对业绩好的公司适用可行,对于业绩不好的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价的公司、ST公司、含A、B股公司、所有上市公司都适用可行。
12、本方案强制五年内不全流通股的股份转为优先股,优先股无投票表决权,非流通股东将失去控股权。将会使几乎所上市公司五年内实现全流通,所有公司的流通股东得到“补偿”,完全消除“补偿”的不确性,消除不确定性导致的种种不公平,能很好稳定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