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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回购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
6月6日,大盘跌破千点。当日晚,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办法》针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条件、方式、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我国公司法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从回购条件来看,相对《公司法》而言有所放宽,使得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符合条件。但《办法》并没有对回购股份比例、价格、定价原则、支付手段和资金来源等作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突破“必须将回购的股份全部注销”这一限制,库存股票依然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所回购股票亦不能用于股权激励等目的。在这些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中国股市,由于多数企业处于资金饥渴、“上市只为圈钱”的状态,且流通股价也由于政府托市而长期虚高,针对流通股所进行回购的情况几乎没有。此前,中国股市发生的“云天化(60009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现金回购”、“申能控股现金回购”也都是以国有股减持为目的,针对非流通股所进行的回购。而“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以股抵债”则是以债权作为支付手段定向回购大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也属于一种变相的“无赖”式回购。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股份回购是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与企业经营策略。管理层推出《办法》无疑又是落实“国九条”,加强股市基础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
然而,正如尚主席所说,凡事都有个轻重缓急。值此大盘跌破1000点之际,推出《办法》不能不说另有其深意。
首先,在市场人士看来,此时出台这个《办法》反映出管理层对市场的支持态度。显然,《回购公众股办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背后的潜台词——“上市公司的股价是不是已经跌到位了”。
因为,对流通股进行回购很大程度上的意义就在于:当股市持续低迷引发抛售,导致股价下跌、流动性减弱的恶性循环,上市公司在股票被严重低估时,积极进行回购,一方面可以调节股票供应量,通过收购价格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股票数量,维持或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值。当前,很多股票已经跌到了净资产以下,不排除有些个股存在超跌和低估的迹象。但导致投资者丧失信心的并不是股票的绝对价格,多数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或者不敢进场的主要因为是——上市公司乃至整个中国股市未来的不确定性。
其次,此时出台《办法》有利于改善解决股权分置给市场带来的预期。众所周知,自从管理层出台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意见》,就遭到业内普遍的非议,股指的跌势也随之加剧。有人把这一政策形象地比喻为是“让小鸡与狐狸自己私了”。最近,管理层提出要积极推进优质上市公司的试点工作,结果基金重仓股也加入了暴跌的行列。由此,我们不得不再次发问:产生不良预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市场理解有误?还是政策本身有误?
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未来有大量的非流通股将获得流通权,势必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虽然回购的办法不能使冲击被避免,但如果出现极端情况,可以起到底部缓冲的作用。回购通常会导致股价一定程度上涨,但只有真正现金流充沛的好公司才会如此。而对于中国股市来说,这样的公司还太少了。
让投资者担心的还有,在法制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力、违规成本低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回购的过程中是否会发生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比如,上市公司与“庄家”勾结,在股价处于低位时进行回购,股价炒高后再宣布增发……
由此可见,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充分、内部人控制、会计数据资料不真实等动摇股市根本的问题,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才是真正的当务之急。
(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