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一次看似极其平常的开户行为,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卷入一场持续近10年的纠纷。现在,它们成了第一个因为开户承担巨额民事赔偿的金融机构,付出的赔偿金可能从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
2005年3月28日对建行湖北分行法规处诉讼科经理杨哲宇来说,是一个阴霾的日子。这一天,他收到了来自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茂名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的建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口支行分别赔偿原告茂名市国债服务部1057.5万元、997万元,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这是杨哲宇没有料想到的结果。1994年开户事件发生后的七年间,建行并没有被牵扯进诉讼,第八个年头里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十年后的2004年,他们变成了被告,最后还败诉了。几年来,负责此案的建行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甚至最初为茂名国债服务部开户的工作人员都已很难找到了。
与建行、农行同时卷入纠纷的还有长江证券。5月10日,长江证券收到判决书,被茂名中院判决交出其“不当得利”700万元。长江证券资产保全事业部副总经理周勇告诉记者,长江证券被卷入诉讼以来的几年里,他几乎成年累月地泡在广东,“700万元相当于长江证券10个营业部1年的净利润”。5月16日,长江证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前建行和农行已向广东高院递交了上诉状。建行还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等6位著名法学家出具了专家论证的法律意见书。
国债回购“乱世”缩影
熟悉中国国债交易市场的人,不会忘记1994年~1996年那一段关于国债回购的混乱岁月。资料显示,仅1994年参与国债回购的单位至少在3000家以上,交易总量超过3000亿元。
数年之内,债券市场就因为国债回购一项造成了720亿债务苦果,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今为止,除了部分银行核销和剥离了坏账外,由此引起的庞大资金缺口损失与债务追索依然没有了结。
而本案就发生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1994年4月,本案涉及的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并成为当年一个最大的资金拆借市场,不少个人和机构借国债回购之名,非法拆借资金,利息高达百分之十五、二十以上。
1994年10月13日,茂名市国债服务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取得了第490号交易席位。按照规定,只有拥有金融牌照的企业才能获得席位,从事国债回购,但也有不少金融机构视交易席位为摇钱树,借国债回购之名非法拆借资金。在类似违法行为十分普遍的乱象中,国债服务部渐渐步入了一连串陷阱之中。
第一步是授权湖北华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鹤为代表,承诺自己“对其(冯明鹤)交易和资金划拨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而冯正是此后诸多暗箱操作的主要合谋者和经手人。
第二步则是非法转租金融席位。在得到490号席位的前三天,茂名市国债服务部与湖北省军区后勤部企业局(下称“军区企业局”)订立了委托合同,委托军区企业局代为管理该席位的日常交易业务,约定违反政策、法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及交易员擅自开展高风险业务的损失,均由军区企业局负担。
但是军区企业局很快又为490号席位找到了新的婆家——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红莲湖公司”),交易席位的运作权又落入红莲湖公司总经理李渝生的手中。李渝生以外商“香港振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湖北鄂州市华敏实业总公司合资成立了红莲湖公司。
据武汉市公安局的资料,1994年底,红莲湖公司投资兴建的汤逊湖国家水上训练中心项目等工程资金紧缺,李渝生便与冯明鹤合谋搞钱,两人想到的办法便是非法承包茂名市国债服务部在武汉证券交易场所的490号席位。
在拥有对490号席位控制权之后,冯和李便联手起来,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展开一系列令国债服务部无比错愕的动作。
1.7亿资金大挪移
第一步便是开户。冯在李的授意下,在建行江汉支行和?口支行、农行江岸支行和江北支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户主为“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
与此同时,冯明鹤开始在交易中心里大展“身手”,以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名义与襄樊金融市场、常州证券公司、中经信武汉证券营业部等交易对手进行了49次国债交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买空卖空的交易,即变相的资金拆借。
冯明鹤通过上述账户将场内资金转移到场外,挪作他用。类似的操作进行了7次,前后造成17198.06万元的巨额资金流失,从而为国债服务部挖下一个巨大的资金黑洞。
冯的手法并不复杂,以其中一笔金额为2000万元的操作为例。冯以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名义向天津证券业务部出具了《划款委托书》,委托天津证券业务部将购券款2000万元划至中经信武汉证券业务部账户上。同日,冯以同样的名义向中经信武汉证券业务部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其把该笔资金划到他在建行?口支行开设的账户上。接着,冯又以同样的名义将这笔资金倒腾到他的另外一个账户上。2000万元从场内到场外的转移就这样完成了。
所有非法交易都发生在1996年之前。其后,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STAQ系统等三个不规范的国债回购市场相继关闭。但遗留下来的隐患才刚刚开始显现。
国债服务部惊闻巨额损失后,于1998年12月14日将军区企业局和红莲湖公司起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999年6月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红莲湖公司将存款7201万元及利息和拆借的9735万元及利息交给国债服务部,并将其参与投资开发的“华美大厦”工程中部分债权转让给茂名服务部用以低偿债务,转入军区企业局或军区后勤部生产处的262万元则由军区企业局和红莲湖公司共同偿还。
事件到此,案件似乎已经告终,与建行、农行和长江证券等几家金融机构并没有产生直接联系。但是,国债服务部从两被告那里获得的赔偿远远未能弥补损失,因为李一旦诈骗到手便大肆挥霍,花800多万买了22辆高级轿车,花300多万买了3套住宅,赌博被没收的赌资就达100万元。所谓房地产项目,李只投入了3700万元,其中投资600万元的红莲湖房产至今只是一个框架,投资870余万元的汤逊湖水上训练中心半途而废。
两年之后的2001年,国债服务部再度提起诉讼。
这一次,除涉及开户的建行、农行,长江证券亦被卷入——其下属的华美证券部曾于1994年10月20日高息借给红莲湖公司2000万元,而后者于1995年7月4日归还的最后一笔700万元的欠款来自非法划出的场内资金,这笔钱同时是红莲湖公司对国债服务部的债务。以此为由,国债服务部认为这700万元乃“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于是,杨哲宇和周勇们的诉讼之旅开始了。
第三人变被告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次诉讼不是在湖北高院或者更高级别的法院,而是广东省茂名市中院。2001年8月,国债服务部与红莲湖公司达成协议,以侵权为由,在茂名市中院对红莲湖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将建行江汉支行、?口支行、农行江岸支行、江北支行和长江证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此时,上一次诉讼中原告国债服务部的律师闵峰,也变成了被告红莲湖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但闵)在法庭上不仅不替被告(红莲湖)辩护,相反处处为原告(茂名国债服务部)辩解,将矛头直接指向第三人。”几家金融机构联名向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和茂名市委提交的申诉书这样写道。
而国债服务部的诉讼代理人则换成了华翠。华翠何许人也?周勇告诉记者,她是茂名市的一名公务人员,同时还与闵峰有师生之谊。
此次诉讼尚未有结果,风波又起。因红莲湖公司总经理李渝生和冯明鹤等人涉嫌刑事诉讼,此案暂时中止审理。
2004年初,李渝生被武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冯明鹤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恢复审理,却发生了让人意外的变化。
2004年1月30日,国债服务部向茂名市中院递交了《变更被告申请书》,称已与红莲湖公司达成协议,将作为第三人的几家金融机构变更为被告,并被批准。
如此一来,建行、农行和长江证券又变身为被告了。
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更为被告,在法律上还属于一个灰色地带。根据民诉法专家张卫平先生著作中的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免法院对他人做出的判决对自己不利,其并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更为被告的行为,难免被周勇等人视为一种“恶意”——国债服务部要告的其实是几家具有偿付能力的金融机构,而红莲湖公司已然只剩下一个空壳。
6月6日,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罗莉女士告诉记者,原告是典型的对在国外十分盛行的“深口袋”原则(the deep pocket rule)的运用 ——即原告在数个当事人中选择经济上最有实力的作为诉讼对象;放弃对原被告的诉讼请求,转而将原来的第三人变更为被告。
国债服务部变换被告的理由是,建行、农行的几家支行,未经国债服务部的同意,为红莲湖公司以国债服务部的名义在其行开设虚假账号,是为了配合红莲湖公司转移国债回购资金的非法行为,直接造成巨额国债回购款流失而无法追回。
茂名中院的判决书称,冯在建行?口支行开户时没有提交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相关文件,?口支行却违规为其开设账户,才导致国债服务部的资金流出证券交易所场外。
但杨哲宇称,当时冯明鹤来开户时,持有国债服务部的授权书、营业执照、介绍信和“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业务章”等文件,经办员深信其开户行为得到了国债服务部的授权,才为其开立了名为“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账户。而非茂名中院判决书上所写的名为“茂名市国债服务部”账户。
不过,杨也承认银行的开户行为存在瑕疵,即开户申请书未经国债服务部盖章,而类似未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的行为在当时的银行界十分普遍。
农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傲则称,该支行为冯开立100万元活期账户的情形与建行类似。而让杨学傲觉得难以理解的是,冯通过该支行将定期存单中的300万元划转、抵押给其他公司的行为,也被归为开户行为而一并受到追究。“划款和开户完全是两个概念,但茂名国债服务部为了捞回损失,眉毛胡子一把抓。”杨学傲说。
建行代理律师郭光认为,银行承担的是审单和见票即付的义务,而无权审查出票人的出票行为,也就不应为出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这是银行转账业务的正常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律争议
此案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进行了两次诉讼,也带来诸多法律上的争议。
4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等6位法学界的知名人士为建行的案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此次诉讼存在几项可商榷之处。
专家们认为,国债服务部本次针对建行所诉称的标的2115万元和1990万元国债回购款,已经包含在前次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标的内,而湖北省高院调解后达成的法律文书也在执行中。若允许国债服务部通过变更案由、诉讼请求等手段对已经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失再次提起诉讼,显然构成“一案两诉”,在程序法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其次,国债服务部已分别于1997年7月20日、1999年5月21日知道涉案资金的流失,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在茂名中院2月25日下达的被告为建行的初审民事判决书中,对以上问题却持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茂名中院认为,两案的被告不同(一个是军区企业局和红莲湖公司,一个是?口支行),法律关系不同(一个是委托合同关系,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关系),法律事实也不同,即前案是红莲湖公司违规把国债服务部资金汇出场外,造成资金流失,而本案是?口支行违规开设账户,使资金从违规账户处流失。因此不属于“一案两诉”。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院认为,虽然国债服务部曾于1997年7月20日向湖北省高院申请追加?口支行为共同被告,但没有被采纳,所以并不知道其诉争的1994万元资金的实际流失情况。直至1999年10月7日,国债服务部得到其委托查找资金去向的湖北省军事检察院的复函,才知道1994万元资金的具体走向,从那时算起,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因此,茂名中院认定,?口支行虚开账号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违反金融法规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债服务部巨额资金的流失。与其类似,最后,茂名中院判决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对“违规开户”负有民事责任,要为从其账户上流失的场内资金承担50%的责任,判决建行江汉支行、?口支行、农行江岸支行分别赔偿国债服务部1057.5万元、997万元和200万元,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记者 吴雨珊)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国债”,共找到
2,535,073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李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