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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胡笑红
昨天,沈阳的一个汇源集团加盟商范月女士专程来京向记者透露,由于汇源的不守诚信,她本人已于日前将汇源集团告上法庭。而随着这个案件的公开化,同一市场上汇源专卖店和经销商互相打压、汇源集团强制要求加盟商接纳汇源过期产品、私自罚没并转移加盟商货款、随意取缔加盟商资格等问题也浮出水面。
状告汇源缺乏诚信
范月向记者介绍,她原本是在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汇源的,该案最终于本月2日被正式移交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
2004年3月3日,范月以3万元的加盟费与汇源集团签订了辽宁省新民市范围内的《汇源专卖店合同书》;2004年11月5日,原告又以52798.25元的价格接手了辽中县汇源果汁专卖店经营权。
范月告诉记者,截至今年1月21日,汇源多次以窜货(一区域销售的汇源产品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特定区域销售,不能销售到其他区域,否则就是窜货行为)为理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1日将自己的2万元货款以罚款形式私下从账面上转移并补偿给沈阳专卖店,并数次以窜货为理由和借口拒绝给她发货,严重影响自己专卖店的正常经营,最终汇源停止发货,并取缔了她原本5年的两个专卖店的经营权。
范月表示,由于被罚并被取缔经营权,她数次到汇源北京总部,跟汇源打窜办负责人卢先生、汇源营销总部总经理朱新德询问原因,而朱新德根本无法拿出范窜货的证据,最后以“这是公司内部机密”为理由敷衍搪塞了事。
范月告诉记者,汇源的缺乏诚信使她蒙受了不明不白的重大经济损失。作为一个小投资者,无奈之下她只好将汇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3万元,罚款2万元,冰箱押金4000元,顶期(即将过期)货款52798.25元,赔偿原告前期投入5万元以及经济损失5万元,总计20多万元。
披露汇源霸王行径
范月向记者介绍,由于第一个专卖店销售业绩还不错,因此2004年11月5日她又购买了辽中县的加盟代理权。但范月透露,此次并不是直接交加盟费,而是被汇源强行要求以52798.25元的价格买下辽中专卖店一些过期及顶期汇源产品作为接手条件。
范月给记者提供的有汇源辽宁省级经理吴金海及负责沈阳区域的地市级别经理马岩琪签字的交接记录上显示:去年11月,汇源强迫范月接受的产品竟然有2003年9月份生产的“750康美”产品,而该产品的保质期仅为一年,到2004年11月范接手时早已经过期两个月。其他一些产品虽然没过期,但也都是2003年12月份、2004年1月份生产的,按照最长一年时间保质期计算也只有一两个月的有效期了。
范月的代理律师林根祥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怎样,汇源此举都是一种霸王条款,最起码违背了诚实、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则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过期的食品即不合格产品,是严格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否则绝对构成违法行为。
而对于汇源对范月的罚款,林根祥表示,首先,罚款只能由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同时在汇源与加盟商的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窜货后“违约金”的约定。
揭示内部“掐架”细节
范告诉记者,汇源在当初签订专卖店协议时表示,一个地区只能够有一个专卖店来把持该地区市场,但在不少地区,汇源专卖店和总经销并存。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汇源下发通知称,专卖店无权取消当地经销商的代理权,但同时当地非专卖店经销商不享受和专卖店同样的扣点。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非专卖店经销商的利润相对明显降低,但专卖店经销商为了分摊加盟费用,不得不抬高产品价格,经营上也没有多少起色。
根据合同约定,汇源加盟商向航空、航海、铁路等特供或团体购买方提供非用于市场流通的福利消费产品,可以不受经销区域和销售范围限制。
范月向记者透露,举个例子,如果A区域销售业绩良好,其团购市场触犯到其他区域专卖店的利益,那么其他区域专卖店经销商出于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就有可能指使人到销售好的A区域专卖店购买产品,然后将该产品拿到自己的专卖店,随后就声称自己店里有A区域专卖店的窜货产品。
汇源否认强卖过期产品
专卖店与经销商互相打压导致很多专卖店提前关门。范女士告诉记者,当地和她有类似遭遇的专卖店有20多家。
记者昨天还意外发现,汇源在北京左家庄附近开设的专卖店早已关张。
就此次案件及其相关事实,汇源营销总部总经理朱新德昨天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汇源之所以不退还原告3万元加盟费,是因为原告还没有归还汇源的一辆小面包车。
对于强卖过期产品一事,朱新德则表示,汇源可以保证“没有一箱产品是过期的”,这是“可以凭清单对照的”。朱还表示,关于窜货问题,原告有保证书为证,如果这个官司坚决打下去,按照当初加盟商享受汇源的特殊优惠政策,原告还应当返退汇源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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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