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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6月9日电记者石伟 吴木銮报道
福建省近日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保护商家利益却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在此次立法中被明确禁止。有关人士称,“最终解释权”完全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为此被列入中消协去年格式条款点评的重点。
福建还对其他10种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明确禁止。具体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等责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而扯皮的现象,《办法》规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可以提供与检测、鉴定费用等额的送检商品或者价款作为担保,最终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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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