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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期房转让协议是在5月12日前签订且目前区县建委已受理的,将搭上本市期房转让的末班车。”昨天,市建委发布《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发布了六大稳定房价的措施,其中包括“从5月12日起,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6月15日在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等。
■焦点解读
焦点1
禁止期房转让划定时间线
原文:自2005年5月12日起,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5月12日前转让双方已签订预售转让协议且目前区县建委已受理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
解读:中原地产(北京)总经理李文杰告诉记者,实际商品房在预售阶段的转让比例不是很高,而且都是以“退房”的形式来进行。
焦点2
昨天起网上公示“退房率”
原文:自2005年6月15日起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
解读: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首页上,昨天已经增加了“退房率公示”内容。这里的退房率=(认购退订总次数+网上签约退房次数)/该项目房屋总套数,其中认购退订总次数是指网上认购后到第八天未进行网上签约的情况计算为一次退订次数,网上签约退房次数是指网上签约后进行网上签约解除或预售登记解除的情况。
焦点3
公示开发商4种违规行为
原文:对开发企业虚拟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恶意哄抬房价;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不实行网上认购、签约的行为,市建委将在网上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解读:李文杰表示,在北京,开发商这四种违规行为不多见,但政府部门公示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不仅增加了透明度,而且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是能够把处罚的措施细化一下就更好了。
焦点4
重申“卖房不能收定金”
原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对违规者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解读:早在去年,政府部门就叫停过期房定金和没有预售许可证的认购行为。今年2月,市建委在《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了重申。昨天的再次重申,李文杰认为其实意义不大。因为实际卖房过程中,大多数消费者愿意以定金的形式提前预订选中的房子或排号。
焦点5
发布期房典型区域交易价
原文:从2005年下半年起按季发布《新建商品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按半年发布《存量商品住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引导房地产理性投资和消费。
解读: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指导价格、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发布已经持续三年了。上周市建委宣布7月将发布的2005年上半年北京市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新增商品房现房、二手商品住房及新建办公、商业用房交易市场价格。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市场价格暂定以季为周期发布;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价格,新建商品房办公、商业用房交易市场价格暂定以半年为周期发布。这次的《新建商品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和《存量商品住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可以说是对交易市场价格进一步的细分。
■业内观点
《通知》重在打击炒房行为
《通知》出台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业内人士的看法。
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中心业务总监陈云峰表示,过去政府是通过合同备案才能控制房地产交易,而对产生房产泡沫的根源——认购阶段的投机炒房行为缺乏精确、有力的打击措施,随着《通知》出台,这种状况将得到很大改善。
北京朝阳大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枚炎认为,稳定房价细则对北京房地产市场更像是一剂“预防针”。因为相比上海等地,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炒房现象并不严重。
信报记者 蔡雪婧 务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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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