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首次有法律规范 造成国资流失应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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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SOHU.COM 2005年6月28日09:41
[ 孟娜 赵磊 ]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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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孟娜赵磊)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国企高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做明确规范。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流失”,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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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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