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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众多保险纠纷中,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误导未及时将收取的保费交到保险公司,而导致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出险是否理赔的纠纷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
2003年8月底,学生林琳升初一,到新学校初一(3)班报名入学的第一天,就缴纳了各项学杂费,并由程老师收钱,班主任杨老师开票,这些费用当中还包括了40元的保险费,投保险种为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最高理赔额为3万元。
由于保险费不在学费之列,而保险公司当时也没有将保险费的收据直接交给学生。
当天,程老师和杨老师一起将学生交的学费等结清了帐,但当交保险费时,杨老师遗漏,而未将林琳等九名学生交的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在杨老师书写的投保学生花名册中也没有林琳等九名学生的名字。
事不凑巧,2004年1月,林琳因患病住院治疗,后来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后用去医疗费3.9万余元。
林琳住院治疗并确诊白血病后,其父母找到学校和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都被告知林琳未交纳保险费。因为,学校查核投保学生花名册(即杨老师书写的)中的确没有林琳的名字,人保公司也以未收到林琳交的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那么,林琳的保险费究竞去了哪里呢?
林琳的父母自然确信女儿已缴保费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林琳所在的学校、杨老师一并起诉到法院。
直到林琳起诉后,学校才了解到了林琳当时缴费的事实,而后杨老师和学校也承认了林琳已缴了保险费,并将林琳等九名学生的保险费退还给了这些学生。但是理赔问题仍未解决。问题浮出水面:代收的保费没有交,出险时,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呢?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委托学校代收保险费的行为,使保险公司和学校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学校和保险公司二者之间属于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即学校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被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学生向老师交保险费和老师收取保险费的举动,是学生投保和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承保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杨老师收取保费但未及时交款是保险公司监管不到位、学校管理不严所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疏失行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对抗原告要求理赔的权利。
老师代收保险费是在学校安排下进行的,属职务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林琳应得保险理赔款2.3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林琳保险金2.38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调解,林琳应得的保险理赔款2389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1万元,学校付给1500元,杨老师付给8500元,余款3895元林琳表示自愿放弃。
学平险是一个额小量大的险种,通常均是通过学校老师统一办理,这样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比较低,但也经常会发生如本案遗漏的情况,其中也不乏一些经办人的贪小和侥幸心理,由于毕竟真的发生索赔、理赔案件的概率很低。
同时利用学生的幼稚和轻信,而保险公司既已委托也难查证。也正因如此,经常在学平险案件中有诸如本案的情况发生,这实在值得保险公司尤其是学校当局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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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