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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流通股股东出售权”、“股份追送条款”
□ 本报记者 张 歆
七匹狼002029今日公告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975万股公司股票,即每10股送3股。此外,该方案创新之处在于非流通股股东设定了“流通股股东出售权”和“股份追送”条款。
流通股股东出售权是指在七匹狼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2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中累计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5元/股情形时,除公司现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20%以内(含)的股份,按照5元/股的价格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七匹狼集团(出售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做相应调整)。七匹狼集团将在首次满足上述条件时赋予流通股股东出售权一次,并予以公告,但若流通股股东在首次满足上述条件时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实施的,将不再拥有该项权利;
股份追送条款是指若七匹狼200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04年增长低于20%,或200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05年增长低于20%时,现有非流通股股东将按照流通股股份每10股送0.5股的比例无偿送股给流通股股东(限送一次)。另外,如果公司2005年度或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该“股份追送”条款自动启动。
同时,七匹狼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此外,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现有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股价低于7.63元(即6月17日股票收盘价6.94元的110%)时不出售所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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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