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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证监会正在牵头制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
本报记者 段晓燕 北京报道
本报获悉,目前,证监会正在牵头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如若该《规范意见》顺利出台,长期不够健全的上市公司激励方式将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关于这方面,有关机构、上市公司已经提过很多次了,几乎每次证监会让开会我们都会提。”一位证券机构人士向记者说。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梳理,在这个时候考虑对高管层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位业内专家指出。
6月27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了最近的一份征求意见稿。
这份10页之多的征求意见稿共7章48条,对通过股票、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高管激励的条件、方式、程序、监管和惩罚措施做了相关规定。据悉,该征求意见稿还要经由证监会和其他职能部门讨论后才能定稿,部分内容应有改动。
《意见》:关键是规范
有关人士特别指出,这次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二字其实体现了证监会的真正用意。
“之前没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等于是处于灰色地带,通过各种方式暗箱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少,与其这样,不如明确游戏规则,规范操作,严格监管与惩罚,这样更能促进市场的完善和建设。”一位长期从事股权激励问题研究的专家认为。
从讨论稿的一些规定来看,在对参与主体、对象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比如,对于违规操作的、涉嫌违法的、财务报告不被认可的上市公司,就规定其不能实施股权激励。
另外,对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占总股本的比例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例如第十六条规定:“拟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二)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但是记者了解到,一些业内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
上交所的一位负责人就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让管理层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购买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公示告知股东大会,并且,管理层购买的这部分股票要到一定时间后才能抛售、转卖,并且还要向公布、通知董事会。
“这样上市公司的利益才能和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得更紧。”这位人士认为。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激励基金以外,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了认股权证的激励方式,并对认股权证做出了一些规定,“认股权证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自认股权证授予之日起计算”;“认股权证的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等之类。
在监管和惩罚措施方面,相应地也出词严厉,除了“责令其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或吊销其业务资格”、“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外,《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于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规定。
各种限制仍需突破
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提醒记者,《规范意见》中的一些做法,需要和《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才行。
“比如,新的《公司法》正在修改,对于能回购股票的规定能否顺利通过还是个问题。”这位专家说,“证监会能将这个意见制定出来,也要等到《公司法》正式通过之后吧。”
业界普遍认为,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是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最大障碍。该条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行为。
而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将对第149条进行修订,有望对股份回购限制放松。这样,《公司法》出台之后,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将会找到更好的法律途径。
当然,最关键的还有一点:国资委的态度。此前媒体报道称国资委正在制定《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但对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态度,国资委并没有过明确表态。
“如果只是证监会一家做,那肯定悬,没有国资委的参与,要真正落实是很难的”,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普遍持此看法。
时机基本成熟
据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自从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开始之后,证监会就已经在考虑如何实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激励机制方面的问题。
同时,来自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诸多机构投资者也纷纷向管理层建议,建议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同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健全和完善市场,解决上市公司高管激励问题,也是为了健全和完善市场。”在6月份的一次由众多机构参加的研讨会上,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林义相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在考虑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管理层的利益。”林义相认为。
另一位参加会议的机构人士也认为,上市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委托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要保证管理者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就需要有规章制度和一定的激励办法,使两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在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也有多家大股东明确表示,之所以决意进行改革试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为了配合公司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例如,清华同方(行情 - 留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就明确写道:要利用改革带来的金融创新机制,积极实现股票期权,建立灵活、多层次的长期激励机制。
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也向记者表示,对于证监会专门制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他们是表示欢迎的,也认为是非常必要的。
“以前我们也考虑过,但一到审批层面,就有MBO之嫌疑,搞得正常的股权激励反而没办法做了。”这位董秘说。
“如果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能够出台规则,大家有章可循,做到严格执行、密切监督,这其实是对上市公司和股东,包括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都有利。”这位董秘认为。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