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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28日对外透露,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该局统一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三批对外汇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先后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知》对于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细致梳理,在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前提下,将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细分为173项可直接据以操作的子项,并对每一许可项目的设定及办理依据、具体内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管局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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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