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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作出轰动全美并有深远影响的判决:美国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地方政府有权征用民房和商店土地,以用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此判决一出,立即在全美引起极大的反响和争议,因为这涉及到既要照顾公共利益,又必须保护私人财产的问题。
在“保护私有财产VS满足公共需要”的矛盾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5票多数派似乎站在了“满足公共需要”的一边,即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事情并非那样简单,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从“公用”(PublicUse)到“公途”(PublicPurpose)的演变,而这种演变已被一个强势的私人群体所滥用,这也就不再是公平意义上的满足“公共需要”。
由于政府为了公用的目的去征用私人财产(比如房屋和土地)是必然且必要的行为,在1791年,美国增订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条款:“无公正的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征为公用”,其目的是给政府的征用权加上两条极其重要的限制条件:一是用途要“公用”;二是要给私人以“公正”的补偿。在美国早期历史上,政府为建造铁路、公路等公用设施对私人土地征用的用途应该比较明确,有私人告上法院,一般都是政府胜诉,因为铁路为公共使用再明了不过。
不过,一系列与铁路有关的案子对所谓的“公用”敞开了口子。铁路案子的判定对“公用”的定义在两方面有了延伸:一是“公用”不等于“公众拥有”;二是立法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是由政府还是由私营企业去满足公共的需要。也就是说,只针对效果,而不用考虑去实现的途径。
在美国早期历史上,征用私有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可到19世纪末,各地方政府开始大量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电厂、水厂等等,逐渐地,“公用”演变成公众的利益,比如,建工厂能雇佣更多的人也可以是公众的需要。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判案时,更作出了一个有“质变”的解释,即“公用”可由“公途”代替。逐年来,“公途”之下的实体也由高速公路、电厂等变成了赌场、商场、酒店等。
由此可见,从“公用”到“公途”的演变使政府对私人土地等财产的征用扩大到完全公用设施以外的范畴。当然,这些非公用设施的商业用途都不同程度地服务于公众,但这种范畴的演变造成了一个非常危险的趋势,那就是只要有税收回报更高的机会,政府便可以帮助强势的私人群体从弱势私人或小业主手里“强征”土地。
在本次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的案子里,当地政府便是要把那块本属于私人的土地交给一家私人公司去开发高档宾馆和大公司办公楼。康涅狄格州首席检察官理查德·布卢门撒尔说,最高法院的裁定“维护了早就建立起来的征用权原则”。康涅狄格州众议员、新伦敦市参议员欧内斯特·休伊特说:“我的职责是为新伦敦市的2.6万居民做最适宜的事,对我而言,这就是为了振兴城市,不惜动用征用权。”
但是,此项开发虽然可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但更大的受益者却是那家开发公司。因此,强征土地的直接用途是为那家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盈利,副产品才是给政府的税收。正如在本案判决中投反对票的最高法官奥康尔一针见血所指出的:“从现在开始,任何私人财产都可能被夺去使另一家私人公司得益,而得益的极可能是那些能够去影响政府决定的一些人,包括大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
奥康尔法官揭露了一个非常清楚的逻辑,美国强势的私人群体可以用增加税收以及创造就业机会为“诱饵”去搞定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出面以单方确定的价格去“强夺”弱势公民的财产,理由就是弱势公民提供更少的税收。如果这样的做法走向极端,是不是可以随意拆迁平房住宅,都盖上能提供高税收的商场或高档商品房?事实上,在过去的5年里,美国有一万多件这样的“强征”案子,因此这已不是个别现象。美国最高法院本次的判决无疑是给那些强势群体更大的权利去剥夺弱势群体本应受到的宪法保护的权利。
本次判决应该对美国房地产所有者敲响了一个警钟,尤其是那些弱势、请不到好律师的居民,无疑面临更大的被“强买”的危险。
当然,房地产所有者也并非是无“伸冤”之道。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房地产所有者可以通过当地的州议员以及国会议员去修改法律。当然,这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但通过这样的程序,能使弱势居民的财产权受到更多的保护,也同时限制那些财大气粗的强势私人群体所拥有的不平等的权利。
在最高法院判决后,得克萨斯州马上就有州议员在选民的要求下提出了修改得克萨斯州宪法的提案。此外,美国人将更深刻地认识到终生制的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将对他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多么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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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