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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已成为中国保监会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的一个关键词。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公司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将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文件,用以指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在此前仅一天,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在“保险公司治理研讨会”上刚刚指出了保险公司治理需要注意的诸多问题。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保险公司暗藏风险
随着筹资方式的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但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历程不同等因素,公司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仍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治理失灵。”袁力表示。
袁力认为,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但在一些公司中治理架构却形同虚设。“这主要体现在大股东操纵、管理层控制和外部干预三个方面。”
目前在保险公司中,有两种现象表现明显,在国有保险公司或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中是“一股独大”,对保险公司形成了实际控制权。而在股份制公司特别是民营资本为主的公司中,却是股权过于分散,管理层受到过多牵制。
另外,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一些股东为追求短期利润,甚至挪用保险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2004年7月,东方人寿因大股东德隆系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巨损而被勒令停业,该事件也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敲响了警钟。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表示,针对当前保险公司存在的股权结构不够合理、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今后要把公司治理水平作为考核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法规建设尚存空白
就在保险公司治理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加强内部建设和外部监管之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是有关法规的缺位。
日前,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在“保险公司治理研讨会”上说,现行《保险法》除了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金和股权变化审批等方面的规定外,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则几乎是空白。
不过,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其中,制定保险公司治理指引已成为中国保监会2005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从去年就开始着手制定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下称《指引》)据说日前已下发到各保险公司。据了解,《指引》将从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入手,对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经理层行为、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以及监管等六方面提出详细要求。法制建设三大重点
袁力认为,在公司治理的法制建设中有三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是关键。”袁力表示。他认为,董事会建设可从六个方面着手: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和外部审计报告制度。
袁力提到,立法要明确关键岗位任职资格的合适要求。袁力认为,尤其是要重视精算师的职位。他建议建立总精算师制度,其既要对董事会负责,又要对监管部门负责,并使其独立于管理层。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要求,“监管部门不应允许精算师、审计师、董事和高管同时在公司担任两个职位,在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CEO)由一人担任时,应有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管理层能够充分向董事长负责。”袁力也承认,目前保监会在这方面有一些制度措施,但还不够。
在内控方面,袁力认为,今后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必要的规范性条款,“但这需要法律进行授权。”他透露,在今后的保险立法中将要体现有关保险内控的内容,使其成为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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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