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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波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对审计署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逐项进行了研究,并将按照审计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国家发改委将通过此次审计,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努力提高各项工作水平,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各项职责。(《东方早报》7月2日报道)
在这番表态中,国家发改委表示要“进一步查找问题,改进不足”。由此可见,它是把被审计出来的问题仅仅当作是“不足”了。显然,从字面上来理解,“不足”的意思,就是工作还是做了,成绩是主要的,只是有些方面存在欠缺,做得不够好而已。然而,国家发改委在审计报告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真的仅仅是“不足”吗?
在李金华的审计报告中,国家发改委由于投资管理方面的问题被五次点名,是这份审计报告中被明确指出问题次数最多的中央部委。例如,审计署抽查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3年至2004年下达的县级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发现安徽、陕西、贵州、河南、广东、四川、江西、山西、新疆9省区124个项目,以县级和农村公路改造、扶贫公路、旅游公路等多种名义重复申报,或多报建设规模等,获取中央补助资金13.2亿元。那么,这种以多种名义重复申报或者多报建设规模等的举动,究竟是有意为之的“犯错”行为,还是仅仅因为工作做得不够好的“不足”?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安排的“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所”4亿元投资项目中,对非中西部省份安排了299个项目2048万元,这种明显不符合相关政策目标要求的行为,难道不也是明知故犯的“错误”行为吗?
显然,说是“不足”而讳言“错误”,表面看来只是用词上的不同,但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部门心态,却不得不引起公众的警惕。从定性上来讲,“不足”显然要比“错误”轻得多。工作中有“不足”有时或许难以避免,但故意去犯“错误”以谋取部门私利,则显属不该。被审计出问题的部门,只有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有可能下定决心找到办法去改正错误,严格追究那些故意违反政策规定转移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虚报瞒报以骗取国家资金补助的行为者的责任。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这番表态,虽然说要“认真进行整改”,却丝毫没有提到要如何追究和落实责任,或许就是因为它只是把问题定性为“不足”而非“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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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