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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据介绍,此次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超过70年(7月4日《竞报》)。
我国城市住宅用地属国家所有,个人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房屋处置问题。此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这无疑极不合理,也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土地使用期届满便由国家无偿取得其上的建筑物,这样的规定首先违宪,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便连附着的公民私有住房也一并“收回”,这样的做法无疑与宪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立意背道而驰。
其次,这样的规定也违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尽管土地属国家财产,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可无偿收回,但其上附着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却只能通过与其所有权人公平交易才能发生转换,否则就构成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另外,如果不在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期满后房屋的处置作出规定,也将使物权法陷入前后矛盾的境地。物权法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征收征用国民财产,但对被征收征用者必须进行补偿。如果物权法确立了这样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但对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缺乏尊重,则对公民物权的保障规定就不能前后连贯,对公民物权的保障就要被打折扣。
有恒产方能有恒心。从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只有通过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最大限度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公民的投资与创业热情。可以说,一个公民物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其公民投资与创业的积极性就不能穷尽,则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也将同样难以掘尽。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无论是就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还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言都是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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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