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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生谭丽雅)因质疑机场高速仅仅行驶300米就收费10元,胡律师将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0元钱。昨天下午,这起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7日,胡律师打车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途中从杨林大道出口离开高速,并交了10元过路费,但当他从杨林大道入口处回到高速路后,没走多远,经过天竺收费站时又被收取了10元钱。昨天下午2点整,胡律师单枪匹马出现在了原告席上。他认为,机场高速路从三元桥到杨林大道出口大约15公里收费10元,但从杨林大道出口到天竺收费站间距只有300米左右,却同样收费10元,明显不公平。被告解释说,这个收费标准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况且从天竺收费站到达机场还有2.5公里左右,这段距离也应包括在10元的过路费中。
胡律师接着提出,虽然被告制定的收费标准经过物价局审核,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召开听证会。对此,被告认为这条法规适用于封闭式高速路,而机场高速路属于开放式,所以不具有可比性。但记者查阅了该条例发现,这条规定并没有指出听证制度只适用于封闭式公路。昨天,本案没有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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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