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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遭遇连连停牌、资金困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多重危机的科龙电器(行情 - 留言),前天又曝出一条不大不小的新闻:公司三名独立董事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集体提出辞职。这三名以天价津贴(每人年度津贴最高达48万元)闻名内地业界的独立董事在辞呈中表示,他们在就任期间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要求查询有关事项等等,均未能得到科龙方面应有的配合和支持,致使其不能满意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任务,只能选择辞职。
在科龙电器最困难的时候,三名拿着人家天价津贴的独董集体辞职,尽管出具了言之凿凿的理由,但似乎仍然摆脱不了“紧要关头溜之大吉”的嫌疑。正如一些投资者所言,科龙出现关联交易、成本列支、延迟预亏等问题都发生在三名独董任职期间,即便如他们所称工作受到了科龙方面的限制,但他们是否真正做到了尽职尽责仍大可质疑。无独有偶,去年这个时候,知名经济学家魏杰以无法了解和把握新疆屯河(600737)的真实运行情况为由,提出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也受到了“他在这个公司已经做了差不多3年独立董事,为什么在公司要倒台的时候才选择离去”的批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此,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然而从实际运行结果看,有的独立董事乐于为上市公司装点门面,缺乏独立履行职责的主观积极性;有的欲一板一眼地独立履行职责却屡受限制;也有人像魏杰和此次辞职的科龙三名“天价独董”那样,与公司陷入了“可共富贵而不可共患难”的是非纠葛。总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三年多以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效果并不明显。
其实,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今天出现的这些尴尬情形,早在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在学界、企业界讨论中国上市公司要不要设立独立董事的时候,有的学者就已经预见到了。或许可以这样说,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尴尬不只是缘于技术性因素,更多的是缘于制度性因素。
追根溯源,独立董事原是英美法系下公司治理的产物。这些国家的上市公司实行统一董事会制度,将控制权与监督权统一于董事会内部。为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加强外部的有效监督,美国证监会于1977年通过相关立法,要求本国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关系”的独立董事;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2年出台《凯德伯瑞报告》,要求各上市公司“要更广泛利用独立非执行董事”。而以德国、荷兰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下的公司治理,实行的是董事会外再设立监事会的“双会制”,控制权与监督权被有效分开,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与制约,故一般不再另设独立董事。
反观中国的公司治理,《公司法》采取的是大陆法系下的“双会制”,其中监事会的地位和权力已有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设立独立董事已经没有必要,不想证监会又出台一个《指导意见》,不由分说将英美法系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拷贝”过来。原本两种不同渊源的制度设计,其结果和功能也一定有所不同,某些部分甚至可能发生尖锐冲突,现在人为将它们糅合在一起,焉有不出问题之理?据分析,原本由来有自的“双会制”,加入一个“纯属多此一举”的独立董事制度,于是变成面目可疑的“三会制”,其间前前后后的探讨、争论及决策过程,牵扯到太多太复杂的利益关系,以至于有批评者断言曰: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得以出台,是某些“大腕”经济学家与某些对独立董事制度不甚了解的企业家结盟的产物———“大腕”经济学家出任独董拿津贴,企业家花钱“买”独董附庸风雅,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注定了要咽下尴尬的苦果。
独立董事制度的尴尬,可谓“食洋不化”的又一个典型。从长远计,为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要么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弱化独立董事的职能,令其逐步淡出(公司治理保持“双会制”不变),要么强化独立董事的职能,弱化监事会的职能,令其逐步淡出(公司治理变成统一董事会制度),该是作出明智抉择的时候了。
(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