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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本市场没有走出低谷,因此,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业绩不佳。从上半年投资情况看,40多家证券投资基金机构中只有18家处于赢利状态。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本着自身资金性质,进行适当结构调整是在情理之中的。
(3) 证监会正在牵头制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
据悉,目前,证监会正在牵头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如若该《规范意见》顺利出台,长期不够健全的上市公司激励方式将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关于这方面,有关机构、上市公司已经提过很多次了,几乎每次证监会让开会我们都会提。”一位证券机构人士向记者说。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梳理,在这个时候考虑对高管层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位业内专家指出。
有关人士特别指出,这次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二字其实体现了证监会的真正用意。
“之前没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等于是处于灰色地带,通过各种方式暗箱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少,与其这样,不如明确游戏规则,规范操作,严格监管与惩罚,这样更能促进市场的完善和建设。”一位长期从事股权激励问题研究的专家认为。 从讨论稿的一些规定来看,在对参与主体、对象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比如,对于违规操作的、涉嫌违法的、财务报告不被认可的上市公司,就规定其不能实施股权激励。 另外,对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占总股本的比例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例如第十六条规定:“拟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二)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激励基金以外,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了认股权证的激励方式,并对认股权证做出了一些规定,“认股权证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自认股权证授予之日起计算”;“认股权证的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等之类。
在监管和惩罚措施方面,相应地也出词严厉,除了“责令其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或吊销其业务资格”、“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外,《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于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规定。
业界普遍认为,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是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最大障碍。该条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行为。
而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将对第149条进行修订,有望对股份回购限制放松。这样,《公司法》出台之后,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将会找到更好的法律途径。
当然,最关键的还有一点:国资委的态度。此前媒体报道称国资委正在制定《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但对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态度,国资委并没有过明确表态。同时,来自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诸多机构投资者也纷纷向管理层建议,建议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同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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