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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张莹报道:从今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这是广州市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结合2004年广州市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将由2003年1月1日起确定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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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