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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潜而不显。近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勾勒出了中国保险市场13处风险的“穴位”。
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保监会梳理了存在于保险业
界的13个“风险点”,并正在针对每个风险点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力求对症下药。这些方案包括:完善和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的工作方案、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工作方案、防范和化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风险防范和化解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金融风险等。(见附表)
该人士披露的消息得到了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的证实。袁力告诉记者,自去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就在全行业内查找风险点,强化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意识,最终在今年确定了从13个方面来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风险。“接下来的工作,则要针对已经查出的风险点,逐一地进行调研和论证,最终化解掉风险。”
“13个风险点”里着重提到了3家保险公司的问题。其中,中国人寿集团利差损风险的问题是老问题。由于财政部对中国人寿的利差损保单给予了“剥离及托管”,属于特事特办。而中国再保险集团的法定风险准备金不足问题和太平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则因为没有任何“援手”而显得无助和醒目。
袁力介绍,在保监会13个风险点工作方案中,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依然是化解风险的重中之重。
中再集团:强制分保后遗症
保监会的13个工作方案中有一条与中再集团相关:防范和化解中再集团法定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风险。
“中国再保险集团(以下简称‘中再集团’)已经拖欠了我们两三个季度的法定摊回赔款。”一家直保公司负责再保险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以前没有过的”,该人士说,“我的判断是中再集团目前的资金流可能出现紧张。”
中再的资金流问题同强制分保“淡化”有关。
2003年底,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后,原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为一家控股公司,并在重组过程中成立了中再集团和另外三家股份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之前,中再集团超过90%的国有再保险业务来自国内保险公司的法定的强制性分出业务。分出业务比率为20%。但是,强制分保率因不符合WTO规则,中国政府承诺将原来强制性分保率从2003年开始每年递减5%,直至2006年完全取消。2006年之后,没有强制分保,只有商业分保。
上述再保险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法定分保程序,每个季度,中再集团都会与直保公司进行一次结算。
在以往年度内,因为分保的比例较大,而摊回的赔款比较少,因此一直是直保公司将保费分入中再集团,资金的流向是从各直保公司流向中再。因此,中再依靠这一政策获得了不菲的利润。但是,由于法定强制分保比例的不断下降(2005年比例只有5%),直保公司法定分出的保费也相应减少,因此从去年开始,出现了倒挂现象,即资金流由从直保公司以保费的形式流入中再,反转为资金流以赔款的形式由中再流向直保公司。
“最近的两三个季度里,中再违反规则,不再摊回赔款。”该人士语气不满,“中再并没有向直保公司说明原因。”
现在的法律框架也存在着暗角,激励一些“逆向选择”行为的诞生,比如直保公司往往有动力将风险反向堆积在“再保险”公司身上。
手段之一是:根据《保险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直保公司可以通过随意拆分危险单位,绕过这些规定。即将质量好、风险小的业务合并为一个危险单位,从而达到保费自留的目的,将质量相对较差、风险较大的业务拆分成多个危险单位,以自动获得合约再保险的保障。
保监会的“13个风险点”的工作方案正是要全面梳理和修正“再保险市场”的利益博弈结构。
太保寿险:偿付能力不足
去年曾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点名的三家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太平洋寿险公司、新华人寿中,“太平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中国人寿由财政部埋单,新华人寿也于今年初,发行了13.5亿元的次级债,增加了附属资本,延长了偿付时限,虽不能治本但也算治标。”
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曾表示,次级债的发行,使后新华人寿在未来的3年-5年内将不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唯独太平洋寿险公司没有任何“输血”的迹象。
太保集团之前的战略是:在2005年之前将财险公司上市,将寿险合资,通过上市来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但是,太保的愿望看上去非常渺茫。
标普在其报告《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5-2006》中也提到:太平洋寿险的营运表现自其2001年成立作为太保旗下的寿险子公司以来至今未达到理想的水平,太保集团受累于寿险业务的资产负债状况偏弱,导致集团的整体资本率都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据一份尚未公开调研数据显示,从2001年开始,太平洋寿险公司开始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偿付能力的缺口自2001年至2004年间逐年递增,分别为4.9亿元、72.4亿元、80.15亿元和88亿元,其2004年底时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3%。
而根据《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之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就可将这家公司列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标准普尔金融分析师宝基舜认为,如果太保计划上市,或者建议中的外资入股能够落实,都有助强化该集团的资本实力。
“但是,上市原本是为了奖励好公司的,提升好公司的资产平台,而不是解决坏公司的问题的。”一位业内人士说,“太保寿险引进美国凯雷投资集团的进展甚微。凯雷已经对太保寿险做了多次资产净值调查,每做一次,就调低了太保人寿的资产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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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