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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及原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总经理级干部张德宝贪污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于2005年7月12日、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4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7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78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参与共同贪污927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均为211万余元。同案被告人张德宝参与共同贪污972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
法庭对该案将另行择日宣判。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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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