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威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06年1月19日上午9点,汉口长青路156号,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内。
“现在开庭!”主审法官高勇一声宣告,拉开了德隆主案的开庭审判序幕。正对主审法官的被告席上,7名自然人被告和3名法人被告的代表一字排开。 已经剃去了标志性八字胡的唐万新,身着蓝色囚服,比一年前略微发胖,少了昔时放言“新疆人不留胡子不是男人”的豪放,显得白净、平和。
法官右侧是4名公诉人。左侧是14位辩护律师。听众席上稀稀落落,仅有的60多人让能容纳458人的审判大厅显得空空荡荡,包括唐万里在内的被告亲属仅有10多人,其余大多数为湖北政法系统的指定人员,他们似乎对审理的过程不感兴趣。四五名法警显得十分警觉,随时注意现场的一举一动。法庭走道的玻璃上也贴满了白纸,以防记者偷拍。
德隆案件的最后审理,就这样紧张“有序”地开始了。
当庭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庭审一般程序,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所念到内容与此前各方透露的情况一致。上午10点左右,审理进入调查阶段。此时,除唐万新外,其余被告人被暂时带离法庭。
公诉人首先对唐万新提问,半小时内提了近70个问题,唐的回答都很简短,每个回答不超过三句话。唐万新承认自己作为被告单位总负责人期间参与公司经营的活动,对承担的责任供认不讳。
但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唐没有承认,表示当初力排众议,是为了归还债务才决心化解金新信托的委托理财危机。
在辩护律师陶武平的询问下,唐万新讲道,自己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基于自己当时对法律的理解所进行的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当时的委托理财主要面向机构主体,补充协议确定的固定收益率也多半是最低收益率,如果收益率超过约定,委托人同样可以享受到相关收益。
其后,法人被告上海友联的诉讼代表人王世渝也表示,上海友联委托理财的操作手法在业内是十分常见的,对此种委托理财行为的罪与非罪一直颇有争议。
对于公诉方提出的非法操纵证券价格股价的指控,唐万新称,在德隆相关机构使用几万个的股东账户中,极少有同一个账户的自买自卖,每个账户的持有期都在半年以上,甚至长达四五年。这就说明,德隆持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差价,而是因为看好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的长期投资,应该与一般“做庄”有所区别。而老三股股价的涨升也是与公司的基本面改善有所关联的。
自首情节待认定
第一天庭审结束之后,辩护律师陶武平说:“我将对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无罪辩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进行罪轻辩护。”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认定与否,将是决定唐万新刑期的关键。
决定量刑的还有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在武汉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唐万新、洪强、张龙犯罪后到有关部门投案,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辩护律师陶武平庭审前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会在法庭辩论时强调唐万新的归国投案的自首情节和交待犯罪事实的“社会责任感”。
庭审时,陶武平对唐万新自首情节进行询问,唐万新称,在情况极端不利的情况下主动回国,是为了解决德隆的问题回来的。对这一情节,公诉人提出异议,认为就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言,唐万新不存在自首情节,因为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唐没有主动交待这部分的犯罪事实。中午12点30分左右,上午的庭审结束。午饭时,记者问唐万里询问对庭审的看法和预期,唐万里连说,对不起,无可奉告。
早在本月6日,此案的控辩双方就进行了为其4天的庭前交换证据,所以庭审的质证阶段基本上没有出现重大分歧。但因为被告人数众多,各方的问答程序占据了很长时间。到19日傍晚6点30分,质证阶段才结束。
有消息称,此案审理结束后,法院将在春节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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