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刊登公告,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拟将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0475.04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2%)中的7951.521万股转让给福建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汇集团");将其持有的10213.6968万股划转给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国资")。 内容详见2005年10月13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网。
    本公司股权转让和划转事宜于2006年1月10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及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27号)的批准。同意将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0475.04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2%)中的7951.521万股转让给升汇集团;将其持有的10213.6968万股划转给新乡国资。
    如本次股权转让及划转完成后,"新乡化纤"总股本仍为49057.0412万股。
    其中:
    "集团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2309.8234万股,占总股本的25.09%;"升汇集团"持有股份7951.521万股,占总股本的16.21%,该股份属非国有股;"新乡国资"持有股份10213.6968万股,占总股本的20. 82%,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过户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27号)文《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及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