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本公司所有的价值壹亿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2006年1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案件实际需要,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40-1号"解除对本公司所有的价值壹亿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的裁定,下达(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本公司下列财产的冻结:
    1、广东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
    2、广东君豪集团东莞市君豪俱乐部有限公司72%的股权;
    3、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3.51%股的股权;
    4、辽源得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5、辽源得瑞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8.04%的股权;
    6、辽源信用联社5.29%的股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公司壹亿元财产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在2005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券》并同时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5日
    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