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2月8日专电(记者孙洪磊)从2006年开始,《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天津市首次地方立法确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按照《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天津市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的四类商品进行质量抽检,这四类商品分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记者了解到,如果商品经天津市工商部门监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被监测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其他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也应主动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而对于那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及时召回。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