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丁华艳报道国务院昨日公布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例》在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据悉,自该《条例》施行日起,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公布的资料,目前中国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1万人,与2005年最新评估结果感染者65万人相差约51万人,这从一个角度说明,对于艾滋病,大众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防治工作的需要有较大差距。
解读:1
国家支持基层参与防治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解读:2
公共场所无安全套将受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解读:3
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
《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条例》附则中特地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专门说明,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解读:4
血液及其制品须先测艾滋
《条例》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以及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事先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解读:5
政府防艾宣传不力将受罚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6
防艾知识纳入大中学校课程
昨日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解读:7
医疗单位不得拒诊艾滋病人
《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8
本人不同意不得公开其隐私
《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解读:9
艾滋病人结婚权利受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解读:10
艾滋遗孤学杂费将减免
《条例》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解读:11
政府应救助生活困难者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解读:12
因公感染艾滋可得抚恤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华夏追访
保障艾滋病人隐私仍是难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他组织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以保障患者的隐私。
对此,在北京佑安医院“爱心家园”担任护士长的福燕告诉记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目前在一些大城市的大医院已经能够形成共识,但部分普通医院和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在保护艾滋病人隐私上仍有意识薄弱的困难。
而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他仍担心援引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更广范围的身份曝光。他说,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普遍担忧身份曝光。
此外,按照《条例》的规定,“政府有义务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福燕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管理,大部分城市是由疾控中心发放阻断母婴传播的药物,而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主要从事艾滋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对于患者不同临床时期的把握、用药量、不良反应及处理等都不如临床医生专业。
据悉,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城市已经指定专门的医院进行母婴传播阻断治疗,而北京已经指定北京佑安医院和地坛医院直接免费治疗。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