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陈孟礼先生召开。经全体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为了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使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及公司利益相结合,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如公司净利润06年、07年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将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向风帆股份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共计160万股风帆股份股票实行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将由风帆股份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确认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该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