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晋晖 发自北京
相伴中国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民建中央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提醒,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在境外流失,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境外直接投资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驻外企业的监管制度。
陈昌智向《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介绍,他所在的监察部负责48家大型央企的纪检监察工作,他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境外企业负责人权力过大且没有监督,导致国有资产境外流失现象。“中国企业境外流失资产的总量很难有一个准确的统计,可以确定的是,绝大多数是国有资产。”
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核准和备案的非金融类企业829家,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448亿美元,列发展中国家第四位。其中,国有企业是对外投资的主导力量。据统计,中央驻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驻外子企业达693户,投资占境外总投资的35%,中央管理的企业拥有境外投资存量的83.7%。
陈昌智说,国资流失主要分“无意”和“故意”两种。前者如驻外企业管理决策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时缺乏科学论证,或是擅自决定期货、期权、外汇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业务等造成的国资流失;后者是指驻外企业管理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或挪用公款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陈昌智透露,国务院曾经召集国资委等几个部委研究对境外投资监管的细则,也曾制定出了一套办法,但很难执行。“管得太细怕影响企业的自主权,管得太宏观又没有作用。”
针对这种现状,陈昌智建议,尽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法、境外中资企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使跨国投资与经营、驻外中资企业与国内出资人、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监管有法可依。
陈昌智认为,这将有利于企业依法进行境外投资活动,改变目前境外投资领域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管理,各部门依照自己的内部条例办事的情况。
此外,他还认为必须加强集团总公司对下属驻外企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财务的监管,金额较大的交易要在总公司报批和备案。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部门不能对它的行为干涉过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只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总公司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陈昌智说。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