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盐酸环丙沙星FDA 认证技术改造项目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02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A 股1760 万股,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1651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已于2004 年7 月6 日全部到位。
    本次拟调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项目为盐酸环丙沙星FDA 认证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环丙项目”),计划投资2856 万元,占总筹资额的17.29%,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987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869 万元,该项目实施后计划年出口400吨的盐酸环丙沙星原料药。该项目获浙经贸投资[2003]78 号文批复立项。
    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盐酸环丙沙星FDA 认证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进行调整的议案》:为了更加顺利实施环丙项目,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环丙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原实施方式为由本公司直接实施,调整为由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京新”)实施。原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的公司原料药厂区,调整为浙江省上虞市的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本次调整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环丙项目调整的具体原因
    环丙项目原实施地点在新昌县的公司原料药厂区,由于2005 年该厂区发生了停产事件,影响了环丙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从长远利益角度出发,为避免类似事件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影响,决定对该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进行调整。
    三、环丙项目调整的具体内容
    1、环丙项目实施主体上虞京新的情况:
    上虞京新成立于2004 年12 月17 日,住所为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张丽娃。经营范围为中药、化学原料药,医药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注册资本为5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49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出资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006 年3 月28 日,公司与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上虞京新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详见本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2、环丙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原计划投入2856 万元用于实施环丙项目,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原实施方式为由本公司直接实施,调整为由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实施。原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的公司原料药厂区,调整为浙江省上虞市的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本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以注册资本的形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到上虞京新。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该项目已投入1761.26 万元,实施调整以后,原项目已投入的1761.26万元将由公司自有资金承担。
    鉴于公司收购了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虞京新全部出资,本次项目调整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利用募集资金替换出资转让款600 万元,上虞京新的注册资本将由5500 万元增至7756 万元,全部由本公司出资。
    3、本次项目的调整只是改变了实施的方式和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存在的风险和对策说明
    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因市场、技术、环保等因素引致的风险均与原项目相同且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因新项目由本公司建设改为由全资子公司来实施,使公司可能面临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控制风险:
    1、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使用需按照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募集资金支取金额超过既定额度需知会保荐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2、由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由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实施,因此公司将按照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上虞京新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查询上虞京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调整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陈凯先、童本立、田平安已经就该项目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他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调整主要是基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提出的,并且项目仅是调整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募集资金仍是用于原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已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调整是可行且安全的。京新药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
    六、保荐代表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调整的意见
    本公司保荐代表人刘润松、刘胜民已经就该项目调整发表了意见,他们认为:京新药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调整主要是基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提出的,并且项目仅是调整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募集资金仍是用于原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效益。同时,京新药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已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调整是可行且安全的。京新药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该事项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七、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调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环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调整的独立意见;
    4、保荐代表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调整的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