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宣布,在总结辽宁、河北、深圳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2006年将此项工作向全国推广,大力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限定于外汇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并结案、已过行政复议期限的外汇违法案件。 披露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违法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对违法主体名称、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等内容予以公开披露;二是为解决经济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经济主体的信用需求,对于一般外汇违法案件可供社会公众以违法主体技术代码为唯一检索要素进行网络查询;三是为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所有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可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正式在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推出后,将每季度补充一次,每半年更新一次。在信息披露基础上,逐步建立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数据库,实现违法信息的多方面利用。 (责任编辑:魏喆) |